【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28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晉寧縣張永明故意殺人案。以極其殘忍手段殺害11人的張永明,被法庭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疑犯先後殺死11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永明於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間,分別在晉寧縣晉城鎮南門大村附近、鑫雲冷庫附近、蓉辰冷庫附近等地,先後對陸家龍、劉榮、謝海俊、胡興越、李桐、陳濤、管艷傳、馬雲龍、劉熙、采雲偉、韓耀共11名受害人採用雙手或膠帶勒扼頸部的方法致其死亡,並將屍體拉回其住處分屍滅跡。破案後,公安機關在張永明住處、晉城鎮西門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圓形水坑內等地,分別找到了11名被害人的部分屍骸、衣物及隨身物品。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並經法庭質證核實的報案材料、抓獲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人證言、物證指認筆錄以及被告人張永明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疑犯拒絕道歉
據瞭解,張永明是雲南晉寧人,男,1955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獨自居住在晉寧縣晉城鎮南門村委會南門大村225號。此前在1979年12月,張永明曾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於1997年9月刑滿釋放。
公訴機關指出:張永明作為具有完全認知及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曾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過刑罰,對故意殺人行為的社會後果及法律後果有清楚認識。在法庭上,被告人張永明拒絕向被害人家屬表示道歉。
昆明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永明無視國家法律,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永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還對被害人家屬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作出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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