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帆 石家莊8日電】《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近日,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發佈會,該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辦法》進行了重點解讀。根據《辦法》,今後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辦法》明確了徵收補償的原則。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房屋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承租人等當事人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應當給停產停業的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
《辦法》首次明確了房屋徵收責任主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同時,《辦法》也明確了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性質、經費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撥付。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了房屋徵收責任主體和徵收實施單位,政府應該按照新《辦法》有序實施房屋徵收,而不是撒手不管,任憑建設單位(開發商)自行徵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