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安徽商報報道,1986年6月13日,17歲的周小兵站在世界少年乒乓球大賽的冠軍領獎台上,風光無限。近30年的時間裡,他進過乒乓國家隊,當過教練,後又經商成為金融業的成功人士。然而他還有另外一重身份盜墓賊的幕後頭領。此前在定遠縣接連破獲的幾宗盜墓案中,盜墓賊們紛紛指證他們的幕後老闆就是前江蘇籍乒乓國手周小兵!昨天下午,記者從定遠縣法院確認這一消息。8月15日,這位前乒乓冠軍因犯盜掘古墓罪及故意傷害罪被判11年徒刑。
定遠小雙墩盜墓案就是他主使的
荒野中一座小土丘被炸開
定遠縣拂曉鄉園藝村村民至今對幾年前的爆炸記憶猶新。 2007年5月29日,突如其來的一聲巨響,驚醒了全村村民。村民們立即在村裡村外排查。就在村民們四下尋找時,爆炸聲仍不絕於耳。終於他們在村郊一處小土丘發現爆炸地點,這片土丘被當地人叫做「小雙墩」。
村民稱當他們抵達現場時,有人迅速逃離。這座土丘已經被炸出一個深深的豁口。因為地處偏僻,附近無人居住。 「為什麼要炸這裡」,正當村民們不明就裡時,定遠縣警方介入調查。經過現場勘查,定遠縣公安局刑警部門發現,這座土丘實際上是一座古代墓葬。據當時出警的警員介紹,現場留下一些碎磚瓦等墓葬痕跡。
7名落網者齊咬幕後主使
根據現場勘查,警方斷定盜墓賊並未走遠。民警隨即在縣城要道及周邊巡查。當夜,警方就有重大發現,「在定遠縣城發現一輛車行跡可疑。上前檢查時,竟發現車上全是盜墓工具。 」
警方清點工具時發現,這幫盜墓賊非常專業,不僅有洛陽鏟,還配備探管和雷管等工具。隨後警方將車內7人全部扣押,並將園藝村小雙墩的情況報至安徽省文物局。根據專家鑒定,小雙墩是一座漢代墓葬,土丘封土高大,夯土跡象明顯,墓主生前應該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小雙墩墓葬極具文物價值。
與此同時,警方對落網的多名嫌疑人進行調查。 「摸金校尉」們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嫌疑人齊來保、李永等人被同夥指證為「瓢把子」(行話,即老大)。在供述中,這幾名「瓢把子」又同時指認他們背後還有一名幕後主使江蘇徐州籍男子周小兵,多次提供資金資助他們盜墓。
定遠小雙墩盜墓案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視,並被列為第一批打擊文物犯罪掛牌督辦案件。定遠警方抓緊追捕幕後首腦周小兵。 2011年11月1日,蘇皖兩地民警在宿州市埇橋區一出租房內將周小兵抓獲歸案。
周小兵究竟是什麼人?經過審訊,周小兵供述自己的另外身份則讓辦案人員驚訝:「他曾是乒乓球國家隊隊員。 」
記者昨天下午從定遠縣法院瞭解到,自從周小兵被抓捕後,他一直拒不認罪。 「今年年初還向法庭遞交一份辯解書」,這封辯解書中詳細記錄周小兵的職業乒乓生涯。其中顯示他在少年時代曾是少年乒乓球界的翹楚。 1979年進入江蘇省乒乓少年體校後,周小兵獲得過全國乒乓單打冠軍。1986年到1989年底,他進入國家乒乓運動少年隊,並獲得單雙世界冠軍。
這條信息在江蘇省地方志等歷史資料中得到印證。根據江蘇地方志體育部分記載,1986年,17歲的周小兵已經代表中國前往匈牙利,參加第五屆世界少年乒乓球冠軍賽。在當年的6月13日至15日,周小兵與隊友合作獲男子雙打和混合雙打兩項冠軍。
冠軍淪落:出資指使他人輾轉皖蘇作案
2003年,周小兵辭去徐州某中學乒乓運動隊總教練職務,前往南京下海經商。 「說是從事金融行業,其實也是違法勾當。 」據辦案人員介紹,周小兵曾因非法吸儲被警方調查。在「經商」過程中,周小兵迷上古玩,並結識一幫「摸金校尉」。據他自己供述,2004年,他結識同案犯齊來保,安徽涇縣人。「我平時喜歡玩古董,但是一般買不到真貨,我就找他買。 」由此,昔日冠軍幹起盜墓行當。
據檢方指控,除了在定遠小雙墩盜墓外,周小兵出資指使一夥人在一年時間裡,輾轉江蘇揚州、安徽舒城等地連續作案。在舒城縣「大墩子」墓葬盜得銅鏡和梳妝盒等物。當時盜墓時挖的盜洞直達墓底,造成這座漢代古墓嚴重損壞。
因為在多次盜掘中,周小兵從未出現在現場,由此他提出辯解,盜墓與自己沒有關係。然而,在其他多名同案犯的供述中,周小兵儼然成為他們的「老大」。他不僅給「摸金校尉」們出錢出車,還謀劃指揮多起盜墓行動。就在控辯雙方僵持不下時,正在定遠縣看守所裡羈押的周小兵又犯了事。
今年5月18日下午,定遠縣看守所在押人員孟海調至被告人周小兵、程龍船所在的監室。被告人周小兵因與孟海曾有矛盾,便指使被告人程龍船及同監室人員羅亮亮、黃言文等人教訓孟海。當天晚飯後,被告人程龍船借口讓孟海洗碗,孟海不從。被告人程龍船遂用拳頭擊打孟海左邊面部,羅亮亮、黃言文也上前毆打孟海,後被民警制止。經法醫鑒定,受害人孟海耳朵被打穿孔。公訴機關又追加對周小兵的起訴指控故意傷害。據瞭解,周小兵對指控其故意傷害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表示認罪。
最終審判:昔日世界冠軍最終獲刑十一年
經過數個月的調查取證,定遠縣法院於今年8月15日在刑庭公開審理周小兵盜掘古墓一案。
法庭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小兵夥同他人多次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4起,其中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一座,其行為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周小兵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周小兵應當以盜掘古墓葬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同時,被告人周小兵在共同盜掘古墓犯罪中起組織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周小兵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