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黎玉嬌9月20日電】9月19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對黎慶洪等人涉黑案依法進行二審宣判。上訴人黎慶洪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成立但具有立功表現,被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7月23日,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法院對黎慶洪等5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黎慶洪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數罪並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宣判後黎慶洪等2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黎慶洪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何菊建、蔡峰等37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鑒於黎慶洪在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故依法作出改判。上訴人李相建、黎猛等5人被依法改判,其餘19名上訴人因上訴理由不成立,被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