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李薇 深圳電】日前,深圳市城管局公佈了《關於加強深圳市養犬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全市各區設立犬隻收治中心安置查處犬、流浪犬。同時,辦法規定,城管局在執法工作中如發現有禁養的大型犬和烈性犬將堅決捕捉,經檢查健康、訓練合格的犬隻可提供給特種單位使用。
各區將設立犬隻收治中心
根據《意見》要求,深圳各區(新區)城管部門將設立犬隻收治中心,負責收治轄區執法部門暫扣、沒收的犬隻和收容的流浪犬。提供犬隻醫療、免疫、辦證等服務。同時,各區按面積大小分別設置一至二處犬類收治中心,中心可由各區專門獨立設置,也可委託寵物醫院、犬類保護協會等社會機構履行職責。每中心配備2~3名專職獸醫、馴養人員。
由於目前國產電子芯片技術不成熟,為提高養犬辦證率,各區(新區)可採用傳統模式辦證登記,暫不強制植入電子芯片。
走失犬隻主人需7日內認領
按規定,街道執法隊收治的犬隻,應當自收治之日起24小時內送至所屬區犬類收治中心。經登記的走失犬隻,養犬人應當7日內憑個人身份證、《養犬登記證》到指定的犬類收治中心認領,核查無誤後予以領回,並繳納收容期間發生的費用。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認領的,視作遺棄犬隻處理。
而在執法工作中如發現有犬主飼養的禁養大型犬和烈性犬將堅決捕捉,交由犬類收容中心進行檢驗和訓練,經檢查健康、訓練合格的犬隻可提供給特種單位使用;患有傳染性疾病、無法馴養的犬隻實施安樂死後交由市衛生處理廠予以人道毀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