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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10-09]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9日發佈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說,通過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律師發揮作用的空間得到拓展。

 白皮書說,借鑒國際上建立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制度的經驗,2002年以來,國家推行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試點,為政府決策和公司重大經營提供法律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社會律師(包括專職律師和兼職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共同發展的律師隊伍結構。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完善了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形成國資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和個人律師事務所共同發展的格局。

 白皮書指出,截至2011年底,中國有律師事務所1.82萬家,與2008年相比,增長31.6%,其中合夥律師事務所1.35萬家,國資律師事務所1325家,個人律師事務所3369家;共有律師21.5萬人,其中,專職律師占89.6%,兼職律師占4.5%,公司律師、公職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和軍隊律師占5.9%。2011年,全國律師共擔任法律顧問39.2萬家,與2008年相比,增長24.6%;辦理訴訟案件231.5萬多件,與2008年相比,增長17.7%;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62.5萬多件,與2008年相比,增長17%;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近84.5萬件,與2008年相比,增長54.5%。

 中國判處死刑的案件逐步減少

 白皮書介紹,自2007年死刑案件核准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來,中國死刑適用標準更加統一,判處死刑的案件逐步減少。

 白皮書指出,中國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中國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並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標準。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總數的19.1%,規定對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並建立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制度,為逐步減少死刑適用創造法律和制度條件。

 白皮書強調,死刑直接關係到公民生命權的剝奪,適用死刑必須慎之又慎。從2007年開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權。中國實行死刑第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完善了死刑覆核程序,加強死刑覆核監督。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死刑覆核程序的改革,確保了辦理死刑案件的質量。

 中國完善法律防範和遏制刑訊逼供

 完善偵查訊問制度是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強對偵查訊問的有效監督、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9日發佈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指出,中國不斷完善法律,防止和遏制個別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現象。

 白皮書介紹,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願性。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予以排除,並明確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程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的,都應當予以排除。

 我國完善拘留、逮捕後送押和訊問制度。白皮書指出,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偵查人員對被羈押人的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結合司法機關執法信息化建設,在訊問、羈押、庭審、監管場所實行錄音錄像。全面推行偵查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明確規定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訊問過程必須進行錄音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白皮書強調,中國司法機關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範刑訊逼供,努力把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落到實處。

 中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辯護

 為落實中國憲法規定的辯護權而建立的辯護制度,是中國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制度,體現了國家對生命、自由等人權的尊重。國務院新聞辦公室9日發佈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指出,近年來,中國改革和完善辯護制度,改變過去司法實踐中「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辯護。

 白皮書介紹,中國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在法院審判階段才有權委託辯護人。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後有權委託辯護人。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也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

 證人出庭對提高庭審質量至關重要。白皮書指出,為提高證人出庭率,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證人必須出庭的範圍,建立了證人出庭作證補助機制。規定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證人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完善證人保護制度。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不公開證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方式,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或者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保護等措施。

 2006年至2011年,全國律師共為245萬多件刑案提供辯護

 白皮書介紹,2006年至2011年期間,全國律師共為2454222件刑事案件提供了辯護,比2001年至2005年期間增長了54.16%。

 白皮書強調,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對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公正處理至關重要。針對律師在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活動中存在的困難,近年來,中國修改完善法律,為律師依法執業提供法律保障。

 白皮書介紹,2007年修訂的律師法,對律師參與訴訟特別是刑事訴訟應當享有的權利進行了補充和強化。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除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外,不受法律追究。這些舉措促進了律師辯護職能的有效行使。

 白皮書介紹,及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查閱案卷材料和調查取證,直接關係到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辯護職能的發揮。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除極少數案件外,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即可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案卷材料。辯護人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同時規定,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偵查機關立案19786件

 白皮書顯示,人民檢察院加強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2011年,全國檢察機關共監督立案19786件,對偵查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39432件次。

 白皮書指出,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審判、執行等司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中國將加強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作為改革重點,並推出加強法律監督一系列舉措。

 白皮書說,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和共享平台,通過審查批捕、受理來信來訪、當事人投訴、社會輿論、媒體報道等途徑,及時發現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和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線索並依法審查處理。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糾正意見,同時強化對審查逮捕、延長或者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等環節的監督。

 中國逐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

 白皮書說,近年來,中國法律援助覆蓋面逐步擴大,越來越多困難民眾通過法律援助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白皮書指出,中國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2003年頒布實施《法律援助條例》以來,逐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建立健全經費保障機制,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使越來越多的困難民眾通過法律援助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白皮書說,近年來,法律援助事項範圍從刑事辯護向就醫、就業、就學等民生事項拓展,經濟困難標準參照各地生活保障標準,辦案補貼標準進一步提高,並針對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五類特殊群體建立了專項經費保障制度。

 根據白皮書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3600多個法律援助機構,1.4萬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21.5萬名律師和7.3萬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法規。2009年以來,全國法律援助經費年均增幅為26.8%,2011年達12.8億元人民幣,法律援助工作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提高。

 中國大幅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緩解訴訟難

 白皮書說,國家近年來加快改革和完善訴訟收費制度,大幅降低了當事人訴訟成本,顯著緩解了訴訟難、請律師難等問題。

 白皮書指出,2006年,國家出台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在保障正常司法工作秩序、防止濫用訴權的同時,大幅降低了當事人訴訟成本,顯著緩解了訴訟難、請律師難等問題。

 在降低訴訟收費方面,明確限定訴訟費用交納範圍,人民法院只收取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大幅調整財產、離婚、勞動爭議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案件的收費起點和比例、標準,實際收費大大減少。對行政賠償案件等情形免收案件受理費。對行政案件不論是否涉及財產標的,一律按件收費。

 在減免訴訟費用方面,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並明確了免交、減交、緩交訴訟費用的情形、程序和比例,保證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在規範律師收費方面,國家在擴大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收費範圍的同時,對代理國家賠償案件及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等律師服務收費,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並嚴格規範律師收費環節和程序,在促進律師業健康發展的同時,有效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此外,司法機關還普遍建立訴訟服務中心、業務受理接待中心,建立健全首問負責、服務承諾、辦事公開、文明接待等制度;改進訴訟引導、查詢咨詢、訴前調解、舉報受理等服務;利用信息技術,開通服務熱線,探索推行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庭審、查詢等便民措施,為公眾提供便利的訴訟環境。

 2011年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占一審普通程序案件46.5%

 白皮書顯示,2011年,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量為1116428件,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占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比例達到46.5%。

 白皮書指出,中國積極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現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白皮書說,2004年中國的立法機關頒布了《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拓寬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來源,從社會各階層、各領域廣泛選任,採用在名冊中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參審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除在合議庭中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權力,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白皮書說,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2010年10月,人民監督員制度在全國檢察機關全面推行。通過從社會各界選任人民監督員,依照監督程序對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出現的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擬撤銷案件、擬不起訴等情形進行監督與評議。

 白皮書顯示,從2003年10月至2011年底,各地人民監督員共監督案件35514件,提出不同意人民檢察院原擬定意見的有1653件,其中908件的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被人民檢察院採納,占54.93%。

 2008年以來5800餘服刑人員獲大專以上畢業證書

 白皮書指出,2008年以來,全國共有126萬名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完成掃盲和義務教育課程,5800餘人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畢業證書。

 白皮書說,中國努力建設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新型監獄體制,逐步實現監獄「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範運行」的改革目標。監獄行政運行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費、獄政設施經費等均列入財政預算,全額保障。監獄建立罪犯勞動報酬制度,實行每週五天勞動教育、一天課堂教育、一天休息的教育改造制度,加強道德、文化、技術教育和勞動就業技能培訓,提高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回歸社會的能力。

 白皮書指出,全國監獄開設各類技術培訓班3萬餘個,服刑人員職業技術獲證率達到參加培訓總數的75%以上,完成技術革新近14000項,獲得發明專利500多項。

 白皮書說,近年來,中國致力於刑罰執行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從2003年開始進行社區矯正試點,2009年在全國推開,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以及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放在社區矯正機構,在社會力量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為,開展社會適應性幫扶,促使其順利融入社會。中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已將社區矯正確立為一項法律制度。截至2012年6月,全國累計接受社區矯正人員105.4萬人,解除矯正58.7萬人,社區矯正人員在矯正期間的再犯罪率為0.2%左右。

 白皮書指出,中國政府關注並幫助解決刑滿釋放人員在生活、就業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對生活困難且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納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但生活確有困難的,給予臨時救助;對自主創業的刑滿釋放人員和為其提供就業崗位的企業,落實減免稅費政策。據統計,2008年—2011年,全國接受社會救濟的刑滿釋放人員數量增加了2.7倍。監獄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的重新犯罪率始終保持在較低水平。

 中國司法機關全面推進司法公開

 白皮書指出,面對社會矛盾多發、案件數量大、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的狀況,中國司法機關在加強自身建設的同時,全面推進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在社會各界的有效監督下公開、公平、公正地行使。

 擴大公開的事項和內容——白皮書顯示,人民法院將審判公開延伸到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等各個方面。人民檢察院依法充分公開辦案程序、複查案件工作規程、訴訟參與人在各訴訟階段的權利和義務、法律監督結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將主要職責、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執法結果及警務工作紀律等向社會廣泛公開。

 豐富公開的形式和載體——白皮書指出,司法公開從各部門分散發佈,轉變為統一的信息服務窗口集中發佈。公開載體從傳統的公示欄、報刊、宣傳冊等,拓展到網站、博客、微博客、即時通訊工具等網絡新興媒介。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和新聞發佈例會制度,及時發佈司法信息。

 強化公開的效果和保障——白皮書指出,加強裁判和檢察、公安業務文書的說理和論證,邀請民眾、專家參與公開聽證、論證過程,開通民意溝通電子郵箱,設立全國統一的舉報電話,建立部門負責人接待日,加強司法公開的人力物力保障,確保了司法公開的有序推進和良好效果。

 截至2011年底中國司法鑒定人達5萬多名

 白皮書顯示,截至2011年底,中國經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有5014家,司法鑒定人52812名。

 白皮書說,改革前,中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存在著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規範、標準不統一等現象。為解決這些問題,2005年中國的立法機關頒布實施《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實行統一的登記管理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審核登記、名冊編製和公告。

 白皮書指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再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再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鑒定服務。推行行政管理與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機制,實施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執業制度,提高了鑒定的規範性和中立性。

 白皮書: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金從17.16元提高到162.65元

 白皮書指出,近年來,國家刑事賠償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金額從1995年的17.16元人民幣,上升到2012年的162.65元人民幣。

 白皮書指出,中國確立國家賠償制度,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國家依法予以賠償。2010年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健全了國家賠償工作機構,暢通了賠償請求渠道,擴大了賠償範圍,明確了舉證責任,增加了精神損害賠償,提高了賠償標準,保障了賠償金及時支付,進一步完善了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制度。2011年,各級法院審結行政賠償案件(一審)、刑事賠償案件、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共計6786件;其中,審結刑事賠償案件868件,賠償金額3067余萬元人民幣,與2009年相比,分別增長16.04%、42.9%。

 白皮書說,近年來,中國積極探索建立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對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無法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陷入困境,特別是因遭受嚴重暴力犯罪侵害,導致嚴重傷殘甚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由國家給予適當資助。各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具體標準和範圍,並將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與落實法律援助、社會保障等相關制度相銜接,完善了刑事被害人權益保障體系。2009至2011年,司法機關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發放救助金3.5億余元人民幣,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中國基層司法機構建設不斷加強

 白皮書說,近年來,各地基層審判、檢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大力加強基層人民法庭、檢察室、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等派出機構建設,使司法服務更加貼近民眾、便利民眾。

 基層人民法庭建設方面,白皮書說,近年來,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各地基層人民法院對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進行了恢復、新建和調整,並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機制,簡化立案程序。全國現有人民法庭近萬個,覆蓋到絕大部分鄉鎮、街道。同時,在邊遠鄉村設立便民訴訟站、訴訟聯繫點並選聘訴訟聯絡員,在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方設置巡迴審判點,大力推行巡迴收案、巡迴辦案,最大限度服務群眾。

 在基層檢察室建設方面,各地基層人民檢察院在一些中心鄉鎮設置檢察室等派出機構,接收群眾舉報、控告、申訴,發現、受理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對訴訟中的違法問題依法進行法律監督,開展犯罪預防和法制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活動,監督並配合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截至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共有派駐檢察室2758個,檢察聯絡站、檢察工作站等其他形式的機構9622個。

 在基層公安派出所建設方面,公安機關以加強派出所建設為載體,深入推進城鄉社區警務戰略,全國現有派出所5萬多個、警務室17萬多個,實現了對鄉鎮和街道的全覆蓋。警力分佈和警務服務更加貼近基層、貼近公眾,公安機關預防打擊犯罪、駕馭社會治安局勢、服務群眾的能力明顯提高。2006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立案的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傷害等八類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連續下降,2010年比2009年同比下降9%,2011年同比下降10%。

 在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方面,近年來,司法所在原有法制宣傳、法律援助、指導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等職能的基礎上,新增了實施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職能。目前,全國共有司法所4萬多個,覆蓋到絕大部分鄉鎮和街道。2004年—2011年,全國司法所累計開展糾紛排查284萬次,參加調解疑難複雜糾紛4677萬件,參與接受刑滿釋放人員269萬多人,指導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12萬件。

 中國司法機關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

 白皮書指出,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加強案件管理,有力促進了司法行為的規範化。

 白皮書說,由於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司法人員司法能力存在差異、地方保護主義觀念尚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裁量權的行使不透明、司法行為不規範等現象依然存在。

 白皮書指出,為了規範量刑活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量刑步驟,細分法定刑幅度,明確量刑情節的量化標準。對於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議,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在法庭審理中,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文書中說明量刑理由。這些改革進一步規範了量刑裁判權,保障了量刑活動的公開與公正。

 此外,白皮書還指出,近年來,中國司法機關選擇法律適用問題比較典型的案例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發佈,供各級司法人員處理類似案件時參照。案例指導制度促進了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規範行使,加強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責任編輯: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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