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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媒:遭逮捕中國漁民或以妨礙特殊公務執行被起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10-1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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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10月17日,韓國木浦,前日因在韓國海域非法捕魚被韓警衛隊逮捕的中國漁民。圖/CFP

【文匯網訊】據新京報報道,17日下午,韓國海警發佈了對韓國海警發射橡皮彈致一名中國漁民身亡事件的初步調查報告,稱海警發射了5發橡皮彈,最後一發擊中了張姓船員的左胸,致其身亡。

 韓方稱將屍檢確認中國漁民死因

 因涉嫌非法捕撈而被扣留的「魯營漁」號等2艘中國漁船17日上午抵達木浦海警專用碼頭。韓國海警對兩艘漁船的船員進行了訊問,並發佈了初步的調查結果。

 調查報告中稱,事發當時一段視頻顯示,「在海警計劃登船盤問時,張姓船員正向韓國海警揮舞著鋼鋸,其他船員也都手持工具,包括一根1.2米長的三齒魚叉。」

 負責調查的韓國海警官員稱,海警發射了5發橡皮彈,最後一發擊中了張姓船員的左胸,致其身亡。韓國方面將對該船員進行屍體解剖以確認準確的死因。

 16日下午3時10分許,木浦海洋警察署所屬「3009」艦在韓國專屬經濟區發現了正在非法捕魚的30餘艘中國漁船,並進行了驅逐。兩艘漁船被扣押並帶至木浦,其他漁船逃散。韓國媒體稱,遭逮捕的漁民可能會以妨礙特殊公務執行而被起訴。

 中國領事探訪被押漁民

 中國駐韓國光州總領事館工作人員表示,總領事滕安軍17日訪問了木浦海警,和7名漁民進行了兩個小時的談話,聽取了事件經過,並要求韓國警方進行公正的調查。領事館副領事杜士坤介紹,因為沒有在身亡的張姓船員身上發現他的身份證,所以其身份還未最終確定。

 韓國農林水產食品部數據顯示,自2001年6月中韓兩國就兩國海域捕魚事宜的協議生效以來,韓國已經逮捕了4628艘在韓國海域非法作業的中國漁船。2010年,被逮捕的中國漁船為370艘,2011年這一數字上升到了537艘。而2012年截至10月14日,這一數字已達333艘。

 回應

 外交部:韓方應嚴懲責任人

 昨日,外交部發言人洪磊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獲悉此事後,外交部領事司、中國駐韓國使館和駐光州總領館有關負責人已分別向韓方提出嚴正交涉,要求韓方立即公正、負責任地徹查此事,嚴懲責任人。中方要求韓方採取切實措施,杜絕暴力執法,確保不再發生類似事件,切實保障中國漁民的人身安全與合法權益。

 在就韓方認為解決頻發的中韓海上漁業糾紛應首先杜絕中國漁民非法捕撈答問時,洪磊表示中國政府一貫注重並採取切實措施,對本國漁民加強教育和管理,要求漁民合法作業。

 視點:勿讓韓海警暴力執法繼續「偶發」

 陶短房(學者)

 中方有權提出參與案件調查,以確保證據鏈的完整,從而切實查明真相,區分法律責任,保障中國公民的法律利益。

 據韓聯社報道稱,10月16日韓國木浦海洋警察署所屬「3009」號艦在全羅南道興安郡附近海域盤問、逮捕「無證非法捕魚」的中國船隻時,因受到「人身威脅」而動用「鎮壓裝備」,結果導致一名中國漁民被「非殺傷性」橡皮子彈擊中,醫治無效死亡。

 事件發生後,中國駐韓使館隨即提出嚴正交涉,對韓海警暴力執法導致中國漁民死亡表示抗議和強烈不滿。韓方則表示,這僅僅是「偶發事件」,應努力「防止此事演變為韓中兩國間外交問題」。

 「偶發事件」其實並不算「偶發」,中國漁船在這片海域中被韓國執法船隻、警力抓扣、暴力對待的事層出不窮,並導致多艘中國漁船被衝撞、被扣押,中國漁民致死、致傷或落水失蹤事例不少。

 韓方至今堅持自己是「正當執法」,聲稱橡皮子彈系「非殺傷性鎮壓裝備」,射擊是「指向無人處」,中國漁民死亡是「意外」,是「自行衝到射擊方向」,甚至有媒體稱「不能確定系橡皮子彈導致死亡」。然而,韓國官方的「遺憾」和「慰問」表明,就連他們也深知,導致死亡的「執法」無論如何難言「正當」,不管漁民是因何中槍,一擊喪生,所謂「非殺傷性」很難自圓其說。

 法律問題需要從法律層面解決,法律解決的關鍵,是重事實,重證據,既然已不是「偶發」,既然韓方對致死原因說法閃爍,既然死者是中國公民,中方有權提出參與案件調查,以確保證據鏈的完整,從而切實查明真相,區分法律責任,保障中國公民的法律利益。

 韓方有無權限「執法」,執法方式方法是否「正當」,使用器械是否「非殺傷性」,這「非殺傷性」的「正當執法」究竟何以導致中國漁民被「殺傷」致死,倘中方不主動介入,最終結果恐要麼不了了之,要麼是韓方的一面之詞,既難以平息爭議,更無法警示後來,類似的「偶發」,只恐還會繼續「偶發」下去。

 不管中國漁民是否越界捕撈,韓方有無權限對中國漁船、漁民進行執法,中國漁民應負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中方均有權、有義務對海外遇險的中國公民提供領事保護,即根據包括國際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各項原則、雙邊條約或協定,及兩國有關法律,敦促駐在國有關當局公正、合法、友好、妥善處理案件,對責任給予明確、符合事實的交代,對責任人給予公正處理,這一切既是為了確保中國公民正當權益不受侵害,也是為了捍衛中國國家榮譽和政府公信力,是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法精神的,且同樣應從事發第一天始,以實際行動加以爭取。

 更重要的是,這種「從一開始就積極介入法律程序」的姿態和行為本身,就應該制度化、常態化,這樣做既可切實保護中國公民在海外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也可有效提醒對方規範其執法行為,避免一而再、再而三發生不該發生的「偶發事件」,惟如此,才能真正防止事態的反覆發生影響兩國民間關係、感情,並「演變為兩國間外交問題」。

      責任編輯: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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