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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南都市報》報道了於都縣一起家庭亂倫悲劇 【文匯網訊】據大江網報道,女孩劉芳婷今年只有15歲,卻已經是一個1歲多孩子的媽媽。在嬰兒的出生記錄本上,劉昌國的簽名是以父親的身份出現,讓人百思不解。按照常理,劉昌國是劉芳婷的父親,而剛出生的嬰兒應該稱呼劉昌國為外公,怎麼成了孩子的父親呢?
情敵發來挑釁短信
「我是劉昌國現在的妻子,我們在一起同居已經兩年多了,而且也生了女兒,請離婚吧……」2012年4月的一天,家住贛州市於都縣的黃長虹手機上出現一條短信,內容讓她險些暈倒。丈夫劉昌國離家出走已經有兩年多時間了,而當年一同消失的,還有自己13歲的女兒。兩人一直沒有任何消息,她帶著只有幾歲的兒子艱難生活著。
黃長虹說,在嫁給劉昌國之前,她曾有過一次失敗的婚姻。那1996年,她嫁給了當地一個男人,婚後第二年便生下女兒劉芳婷。然而,因為婆家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非常嚴重,孩子的父親選擇了離婚。
離婚之後,帶著年幼的女兒劉芳婷,黃長虹回到娘家生活。從此以後,黃長虹將女兒放在娘家帶,自己外出打工,希望給女兒一個好的未來。
丈夫短信「恭喜你當上了外婆!」
「恭喜你當外婆了。」在接到短信的幾天後,黃長虹又接到一條來自丈夫劉昌國的短信。
「我眼前發黑,恭喜我當上外婆?豈不是說我女兒生孩子了,可女兒才十幾歲呀!而且還是和繼父生的孩子。」黃長虹稱,丈夫的這條短信幾乎讓她崩潰,她沒想到女兒和丈夫竟然荒唐到如此地步。
「一次失敗的婚姻後,我曾打算不再結婚了。」黃長虹稱,後來她發現,因為是單親家庭,女兒的性格有些孤僻,所以她才起了再婚的念頭。
2006年2月,經人介紹,她和劉昌國結婚。劉昌國家庭貧困,而且年齡還比黃長虹小三歲。婚後,劉昌國做著泥工,而她幫忙著做小工,夫妻倆起早摸黑地奔波,日子逐漸好了起來。在婚後的第二年,劉昌國和黃長虹生了一個兒子。
曾發現女兒給繼父寫情書
「你不同意離婚的話,我們會上法院,離婚還得分一半的財產給我。」女兒劉芳婷發給母親短信,稱自己和劉昌國在一起同居生活已經兩年了,屬於「事實婚姻」。
黃長虹很後悔,當初發現丈夫劉昌國和女兒劉芳婷之間的微妙關係時沒有進一步制止。她回憶,2009年,她洗衣服的時候,在劉昌國的褲袋子裡發現了一封女兒寫給劉國昌的情書,內容十分肉麻。
而據當地村莊的村民介紹,關於劉昌國和女兒之間的亂倫之事,他們也都早有耳聞。
女兒12歲時與繼父發生關係
黃長虹報了警。今年5月,警方在劉昌國和劉芳婷打工所在地江蘇,將劉昌國抓獲歸案。
劉昌國被警方抓獲後,對自己的整個事實供認不諱,但他認為,自己和劉芳婷是自由相愛,當初發生關係時,她也是自願的。
當黃長虹發現女兒和丈夫之間有了曖昧關係後,她考慮到家醜不可外揚,選擇將女兒接回娘家居住,自己外出打工。而就在這期間,每到週末,劉昌國便到學校將劉芳婷接到家裡住,就在2009年下半年,兩人發生了關係。
2010年3月,劉昌國帶著女兒劉芳婷私奔。2011年3月,劉芳婷在醫院生下一名女孩。
不想女兒沒有爸爸
劉昌國看到劉芳婷愛女心切,而劉芳婷本身就出自單親家庭,她明白一個孩子沒有父親的生活是多麼地痛苦。為了讓自己能和比自己年輕20歲的劉芳婷在一起,劉國昌唆使劉芳婷逼母親離婚。
「我不能讓我女兒沒有爸爸。」就是這一念頭,劉芳婷決定和母親爭奪丈夫。
女兒為繼父求情
案發後,劉芳婷並未站出來指責繼父劉昌國的罪惡行徑,而是多次到司法機關為劉昌國求情。
但法律是嚴肅的,根據法律規定,強姦幼女是指行為人與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至於使用了什麼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對構成本罪均無影響。
日前,於都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昌國身為被害人之繼父,明知被害人系未滿十四週歲的幼女,利用撫養、監護關係對其姦淫,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道德淪喪,與被害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並致被害人未滿十四週歲即產下一女嬰,實屬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刑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劉昌國有期徒刑11年。宣判後,被告人劉昌國不服,提出上訴。(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記者手記
據黃長虹說,如果若干年以後女兒找到了好人家,她才會考慮和劉昌國的離婚之事。
縱觀這起家庭亂倫悲劇中,女孩劉芳婷實際上是最大的受害者,一個只有15歲的女孩帶著一個1歲多的孩子生活?
對於劉芳婷來說,從小沒有父愛,讓她對繼父產生了畸形的感情。作為繼父的劉昌國,起了歪心,發生了這場亂倫悲劇。
我們在憐憫劉芳婷不幸遭遇,痛斥繼父劉昌國的同時,也不得不引起人們更多深層次的思考。
如今,離婚率不斷攀升。再婚後,單身母親要特別注意保護自己的女兒。同時,還要向更多不懂法、不知法的女孩發出提醒,繼父女關係在法律上實際就等同父女關係,是不能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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