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司法部網站消息,司法部日前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的聯營,是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至三家內地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內地進行聯合經營,向委託人分別提供香港、澳門和內地法律服務。」
修改後的《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