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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之子:律師事業與改革同步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12-08]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財經網報道,12月8日,在「中國律師百年回顧與展望」高峰論壇上,全國人大原委員長彭真之子、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傅洋稱,律師事業的發展,與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同步。

四件大事

傅洋認為,律師事業的發展特別是刑事辯護工作方面,從立法到實踐還存在諸多的問題和困難,面臨重大機遇的同時也面臨重大的風險和挑戰,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我們在依法治國道路上遇到問題的縮影。

他回顧了30年來其印象特別深刻的四件事情:

一是1980年代,鄧小平提出了建立30萬律師隊伍的設想。

二是1990年代中期,國務院專門做出關於改革律師管理體制的決定。這直接推動了第一部律師法的制訂,對於後來律師事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三是本世紀初,有一次司法部曾經向中央報告要整頓律師,對這個報告胡錦濤同志做出一個批示,他首先強調的是律師隊伍是保證執法機關「執法為民」,防止司法腐敗的一支重要監督力量。

四是兩年多前,重慶那一邊抓了律師,習近平第一次到北京的律師事務所進行調研,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視察律師事務所,在新中國律師史上是沒有前例的事情。

2009年12月,律師李莊因代理龔剛模涉黑案被重慶警方刑事拘留後逮捕,這一案件後成為律師界影響深遠的案件,而李莊正是傅洋擔任主任的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幾處斷想

傅洋說,建國初期,包括毛澤東在內的中共很多領導人對民主法制建設都是有很高的熱情。憲法剛剛頒布以後,彭真曾經指出,實行辯護制度有利於避免錯案。 彭真曾經回憶,1954年憲法通過一段時間,毛澤東要辦什麼事情常常就問彭真,這樣辦違不違憲。

從1957年反右派開始,隨著黨內左的思想日益嚴重。即便如此,彭真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仍然強調,法律規定是很清楚和嚴格的,拘留、逮捕、審訊、判決和勞改只能由法律規定的機關執行。要符合法律程序,其他任何機關包括黨委機關在內都不能搞,搞了就犯法。

有了文化革命這樣的教訓,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旗幟鮮明呼出健全法制,鄧小平提出,我們要建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注意力改變而改變這樣的法制。

黨十二大黨章第一次規定:我們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對於黨章的這一規定,彭真曾經說,這一句話是經過痛苦十年內亂才寫出來的。

也是由於文化大革命的教訓,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才被作為公民一項重要權力,鄭重載入1982年憲法。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的制訂,允許律師辯護。1979年已經先後制訂了刑事訴訟法等,但對於什麼是律師,律師怎麼產生,還沒有解決,因此抓緊制訂了這個條例。

律師暫行條例不足之處很多,比如說條例將律師界定為國家法律工作者,儘管有歷史原因,但這畢竟和律師實際屬性不相符,因此1996年制訂第一部律師法對此加以修正。那時候,彭真在同意修改律師屬性的同時,意味深長地說,律師不像執法機關,沒有什麼可以直接憑借的國家權力。

      責任編輯:書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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