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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有西:憲法不司法化就成擺設


http://news.wenweipo.com   [2012-12-14]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據時代週報報道,訪談嘉賓:陳有西(著名律師、全國律協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副主任)。

時代週報:從1912年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出台算起,我國擁有憲法的歷史已有整整百年,百年來中國人對憲政目標汲汲以求,實行憲政為何如此艱難?

陳有西:憲法是一個國家起主導地位的社會政治集團,以全體國民的名義分配法權的一種方案,童之偉教授把它稱之為「分配法權並規範其運用行為的方案」,我完全贊同。而憲政就是落實憲法,其重點是權力配置的問題,憲政要求政府依照規則來運作,而不是依照個人的權力與意志,這是人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而影響憲政實施的最重要因素,就是掌握實權的人願不願意把實權讓渡給規則,而不是讓渡給自己隨心所欲的意志。

有些人為什麼擔心依憲執政而不敢落實?就是因為他害怕自己的權力被規則剝奪,規則就是那個把公權力關起來的「籠子」,所以有權的人不願意落實憲政。西方國家的總統在當選的時候,會要求他左手按著《憲法》宣誓,表示他會約束個人的慾望與權力,遵守規則來治國。

時代週報:我們一直認為依憲執政就是限制政治人物的權力,這對政治人物行使職權可能不利,但在限制了他們的權力的同時,也讓他們不必再背負「無限責任」,這實際上對他們是有利的。

陳有西:沒錯,從這個角度來看,憲政恰恰使政治人物更加安全,落實憲政不僅對老百姓有好處,對政治家也有好處。所以依憲執政既是民權的保障,也是政治人物自己的生命權、財產權平安落地的保障。孟德斯鳩等眾多法學思想家都認為,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來約束權力,而依憲執政的實質就是以更大多數人的意志,來約束政治人物個人的意志。公權力不得強迫任何人去做法律不強迫他做的事,也不能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許可的事情,法律不禁止即可為。而公權力自身在行使權力遇到法律界限的時候,(這個界限就是國會的成文法)不能超越絕大多數人的共同意志。

鄧小平在經歷「文革」之後,反思了在沒有法治的情況下,發生在自己和其他許多老同志身上的悲劇,認識到如果《憲法》不受到尊重,任何人都可能被打倒。所以他在重新掌握政權時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對於依憲執政的好處,習近平總書記在此次講話中也提到,追溯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我國憲法制度的發展歷程,「只要我們切實尊重和有效實施憲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能順利發展。反之,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這些從長期實踐中得出的寶貴啟示,必須倍加珍惜。」所以,憲法不只是保民權,也是保官權。

時代週報:實際上,現在官員的日子很不好過,人們戲稱當官是「高危行業」,抽一包煙、戴一塊表,甚至笑一笑都可能出事,這種不正常的現象說明了什麼問題?

陳有西:說明一個社會,如果把權力都交給政府,並不是件好事。因為權力高度集中的同時,必然是矛盾的高度集中。法治政府,不單是指政府本身要依法行政,更體現為政府行為要受司法權的審查和制約。司法的作用,也不單是影響刑事治安、微觀民事糾紛,更體現在對重大經濟行為的依法評判和制約。

一個社會把最終權力交給共同制定出來的法律,即通過法院的審判裁斷,得出一個公認的標準,成為一種終局的結果,進行終局性的釋放,矛盾就不會累積。政府把自己的行為也放到法律面前讓法院去評判,就不會成為一切問題的矛頭所向,不會陷入矛盾的漩渦。而憲政就是要建立起正常的政治秩序,建立政治家行事的共同規則,使政治行為有章可循,也使國家走出權力鬥爭的怪圈,因此憲法也是政治人物的護身符。只有依憲執政才能建立有道德的政治,只有依憲執政才能保障政治家的安全,只有依憲執政才能重建政治道德。

時代週報:現行憲法頒布已有30年,古人說三十而立,但目前我國憲法在落實上仍有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原因何在?

陳有西:這是護憲機製出了問題,很重要的原因是憲法沒有司法化,因為沒有憲法法院,沒有憲法委員會,對於一些高級別行政機構的違憲行為,沒有任何人可以審查它。如果憲法不能司法化,那麼它永遠都是一個美麗的睡美人。我到荷蘭訪問的時候,和幾個法院的教授和高等法院院長座談的時候,他們說歐洲人權憲法是怎麼落實的?就是靠荷蘭的律師、荷蘭的教授從《歐洲人權憲章》中找到了這些法條,然後審視荷蘭國家的國內法和國內判例違反歐盟人權法,到了歐盟法院去起訴,起訴以後判定國內案例無效,然後再導致國內修法。「十八大」以後我們可以嘗試把憲法法院建立起來,或者在人大常委會裡面設立憲法審查委員會,或者是立法權和最高法院審判權獨立。

時代週報:司法不能夠獨立審判,常受到黨政機關或公檢部門的干預,是導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這方面應當如何去改革?

陳有西:法院地位不高是中國依法治國無法實現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其實,除了公安權力以外,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檢察院的權力也高於法院,在反腐敗審判中這一點尤其明顯。「紀委」在黨內推薦幹部時,對法院院長、庭長、法官有「一票否決權」。由於中國有實權的法官全部都是黨員,「黨紀審查」使紀委對中國司法審判的影響變得舉足輕重。而檢察院不但有法律賦予的監督法院的權力,更重要的是在法院司法腐敗比較嚴重的今天,享有訴權、批捕權的中國檢察院又被國家賦予了原來沒有的「自偵權」,可以直接立案偵查、批捕、起訴腐敗法官。這樣,它就有了利用反司法腐敗鉗製法院的實際功效,從而影響法院在最終裁判中聽命於它的偵查結論和指控事實。

我國刑事審判中的表面上的合議制,由於當庭判決基本上沒有實行,實際上形同虛設。一個法官主審,向沒有參加庭審的庭長、庭務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匯報,最後決定定罪量刑,是我國刑事審判的基本模式。合議庭往往起不到共同審判、民主表決的作用。這樣的定罪機制,決定了開庭是不重要的,內部反映和非審判因素影響(如權力、金錢、人情、情緒、形勢需要)才是關鍵的。中國的審判會廣泛地被非法制因素影響,原因就在這裡。

因此,對於刑事訴訟法案,應當進行如下的改革:首先是明確規定沒有參加審理的法官和其他人不得參加案件合議討論、聽取匯報和定罪量刑。其次是明確案件開庭當天或者次日合議庭必須封閉起來立即合議並公開宣佈定罪結果。而要這樣做的保障措施,一是把審判時間延長,所有問題在合議前的庭審中查明;二是加強庭審法官的力量,重大案件都由三到五個法官的大合議庭審判,使他們有能力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當場合議出結果來。為提高法官的效率,對重罪案和輕罪案可以分流用不同方法審理,重罪案引進陪審團制審理,擴大陪審員隊伍,每案選擇陪審團,只聽不審。真正由客觀中立的陪審團去民主表決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讓法官去根據陪審決議結果依法量刑。而對於民事行政審判的法官權力保障和權力行使的公正問題,無法通過陪審團的方式去解決,要通過法院體制改造和法官人格素養養成等方式進行。

      責任編輯: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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