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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院大力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件


http://www.wenweipo.com   [2012-12-20]

【本報記者 周小舟 駐馬店20日電】12月19日,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檢察院開庭受理了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被告人劉全得在承包工程結束後,違反法律規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資數額共計103154.29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親自觀庭受理。

自2010年至今,河南省法院先後開展了四次「拖欠進城務工人員工資案件集中辦理」活動。截止目前,共執結案件1755起,為3173名進城務工人員追回勞動報酬9115萬元,有效的維護進程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張立勇在休庭後告訴記者,本次庭審,他是作為一名普通法官的身份來旁聽這個案件。既關注整個案件審理的過程,更關注此案件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希望通過案件的審理對全省拒付勞動報酬這一現象有所遏制。也希望對拖欠農民工報酬的企業或者個人有震懾作用。

今年以來,全省法院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依法判決了七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七起案件的基本情況是:

一、被告人劉有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7月3日,湯陰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有河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有河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8月份至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劉有河聘用了60餘名工人在中鐵二十一集團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湯陰段四分部的工程進行施工,施工期間中鐵二十一集團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湯陰段四分部支付給劉有河604990元工程款,而劉有河僅支付工人工資323085余元。2011年11月13日湯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整改決定書。劉有河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勞動報酬的情況下,經湯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2012年1月,中鐵二十一集團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湯陰段四分部將劉有河欠工人的工資款60餘萬元代付。

二、被告人黃心四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8月9日,駐馬店驛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黃心四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黃心四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黃心四承包了王偉位於駐馬店市驛城區風光路南段的三層自建樓,後黃心四帶領趙心華、王國喜等50餘名工人進行施工。截止2012年1月13日,黃心四以借支工人工資名義先後從王偉處領取現金95000元。黃心四拿到錢款後,拒不支付工人勞動報酬,攜款逃匿。2012年1月18日,駐馬店市驛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接到趙心華等人對黃心四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反映後,多次與黃心四聯繫無果。後經政府部門協調,駐馬店市驛城區老街辦事處替黃心四墊支工人工資96436元。黃心四到案後,經驛城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責令其支付工人勞動報酬,但黃心四仍拒不支付。另查明,在審理期間,被告人黃心四親屬代其退了還老街辦事處墊支的全部工人工資。

三、被告人龐國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9月10日,滑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龐國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龐國立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龐國立分別從滑縣樓房承包商常志銘、張朝相、程江博手中承攬了滑縣新區楓丹麗捨3號樓、4號樓、8號樓外牆保溫工程,並招收、組織工人施工。期間,發包人常志銘、張朝相、程江博按完成工程量相繼支付龐國立大部分工程款。 2012年5月18日,施工工人到滑縣新區政府反映龐國立拖欠工人工資一事,滑縣新區有關部門即責令龐國立定期支付,而龐國立拒不支付,並逃至外地隱匿,拖欠工人工資135937元。造成工人於2012年5月29日、30日、31日到滑縣人民政府、滑縣新區管委會群體上訪。

四、被告人劉冬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10月16日,駐馬店驛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冬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冬梅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下旬,被告人劉冬梅在其位於駐馬店市驛城區金雀路與天中山大道交叉口經營的隆康足底店停業後,拖欠楊華敏等十名員工工資共計46091元,經駐馬店經濟開發區勞動保障監察局調解無果,駐馬店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局於2012年5月24日向劉冬梅下發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劉冬梅在整改期限內仍拒不支付員工工資。2012年6月4日,駐馬店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局將本案移送至駐馬店市公安局驛城分局。案發後,劉冬梅於2012年6月8日全額支付了所拖欠的員工工資。

五、被告單位河南神州康達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10月30日,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河南神州康達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河南神州康達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影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1年11月期間,被告人王影在河南神州康達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期間,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資的情況下拒不支付,惡意拖欠公司67名職工7個月的工資,共計301383.66元,造成職工生活困難,群體上訪。雖經解放區勞動部門責令支付,但王影仍拒絕支付。

六、被告人蘭根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11月16日,駐馬店驛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蘭根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蘭根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8時許,卓軍強等人到駐馬店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蘭根成拖欠工資,當日蘭根成出具拖欠卓軍強等人工資131500元的證明。後在駐馬店市勞動監察支隊的協助下,蘭根成於2011年8月5日收到用工公司撥付用於支付工人的工資20萬元。蘭根成支付部分工資後,經勞動監察部門於2011年10月21日責令結算拖欠工人工資112292元,蘭根成拒不支付。

七、被告人劉全得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2年12月19日,駐馬店驛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全得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全得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底,鄭州天恆公司將其承包的中建第七工程局第四分公司駐馬店移動項目部的砌牆工程轉包給被告人劉全得,劉全得帶領農民工施工,工人工資由劉全得領取後向工人發放。2011年9月14日,經劉全得本人確認,其拖欠農民工工資共計157163元。同年12月30日,勞動部門向天恆公司下達限期改正責令書,責令該公司支付工資。劉全得在支付了部分工資後,採取逃匿等手段不予支付。經清算,被告人劉全得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數額共計103154.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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