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敖敏輝 通訊員 粵工商廣州報道】記者工商部門獲悉,首個商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國家標準--《商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程序 具有先驗質量信息的情形》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 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通過並頒布,將從2013年2月15日起實施。根據該標準,工商部門對於抽檢不合格的產品,不再僅認定「該批次不合格」,而是出具該商品「總體不合格」,這也意味著,某商品一旦認 定不合格,不僅在售需下架,其庫存及在其他途徑銷售的同款產品亦禁止銷售。
該標準由廣東省工商局牽頭,聯合國家標準化研究院等單位共同起草,從立項到頒布歷經3年時間。在此之前,原有的抽樣檢驗標準都是針對生產方生產的產品集中存放的情形設計的,其結論只能適用於 該批集中存放的產品。而每個產品進入流通領域後,由於銷售主體多、現場可見樣品少,採用原有的方法抽檢,只能判定在場的商品不合格,對不在場的同一商品無法判定,導致執法效能差,打擊威力 小。鑒於此,廣東省工商局從2007年開始在化肥、農藥等農資抽檢上探索研究制定流通領域商品監督抽樣檢驗程序,解決原來的抽檢方法對不在場商品無法判定,以及只能以「批次」為總體進行判定等 問題。
據悉,新標準適用於政府部門對產品、商品質量的監督抽檢,抽檢不合格的,其檢驗報告出具的結論為商品的「監督總體不合格」,通常確定為同一廠家的同一型號商品,而不是「該批次不合格」。據 介紹,新標準的頒布實施,將有效解決原有標準中對於流通領域商品抽檢難以解決的若干「老大難」問題,如部分商品因現場存放樣品量太少而無法抽檢的問題;因抽檢要求的樣本量大所帶來的監督成 本高的問題;因規定的抽樣方法難以實施而造成的程序違法的問題;因抽檢結論限於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適用於其他銷售者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