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京華時報報道,公安部昨天發佈修訂後的《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下稱《規定》),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證據制度、強制措施、立撤案、偵查措施等方面做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規定》明確要求,看守所應當在48小時以內安排律師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訊問過程要全程錄像,不得選擇性錄製。
為保證公安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刑訴法,公安部對1998年發佈的《規定》進行了修訂,新增107條,修改244條。
根據《規定》,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規定》明確了訊問應當錄音錄像的案件範圍,對「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嚴格解釋,要求「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內進行訊問。辯護方面,《規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託辯護律師需要經過批准的規定,明確要求看守所應當在48小時以內安排律師會見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監聽。為保障強制措施執行後家屬的知情權,明確規定應當通知家屬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處所。
強制措施方面,《規定》要求,監視居住指定的居所必須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能夠保證安全,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執行監視居住,不得向被監視居住人收取任何費用……
據瞭解,《規定》將於明年元旦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