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肖剛2月21日蘭州電】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省國土廳原副廳長張國華貪腐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國華被控收受賄賂428萬餘元,另有973萬餘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4月至2011年3月,張國華在任甘肅省天水市副市長、甘肅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承包工程、申請貸款、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等方面謀利,多次單獨或與其妻劉某共同非法收受款物共計428萬餘元。甘肅省檢察院在偵查階段依法扣押、凍結張國華夫婦的現金、銀行存款、房產及其他貴重物品等折合人民幣2146萬餘元、美金2萬元,扣除其合法收入後,仍有973萬餘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涉案資產數額巨大。
2011年6月15日,張國華被撤銷甘肅省政協委員資格;2011年6月21日,甘肅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逮捕張國華;2012年6月13日,張國華涉嫌收受巨額賄賂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張國華以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量刑過重為由,親手寫下5000餘字申辯書,委託律師提出上訴請求。2012年8月,甘肅省紀委、省監察廳向張國華宣佈「雙開」決定。2012年底,先於張國華受審的其妻劉某,因參與收受65萬元賄賂款,被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為受賄罪從犯,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