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安徽省宿州市經開區管委會原主任王宗元因在承接工程、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400多萬元,被法院以受賄罪判刑13年。
據新華網報道,安徽省宿州市經開區管委會原主任王宗元受賄案3日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王宗元在承接工程、土地置換、銀行貸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400多萬元,被法院以受賄罪判刑13年。
王宗元曾擔任蕭縣縣長、宿州市建委主任、宿州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王宗元借助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工程、工程款結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拆遷和規劃、用地指標、辦理土地使用證、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辦理建築工程許可證、土地置換、銀行貸款、職務晉陞、解決就業、申辦採礦許可證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00多萬元。案發後,王宗元退還全部贓款。
法院認為,王宗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王宗元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且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已退還全部贓款,有悔過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宗元有期徒刑13年,所收贓款贓物沒收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