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駐內蒙古實習記者陳璐7日電】據悉,內蒙古將複合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支付範圍。
據瞭解,根據自願原則,內蒙古自治區有關單位可在4月15日前向內蒙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複合藥(包括含藥大輸液)納入內蒙古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申報納入三大保險藥品支付範圍的複合藥應具備的條件為:通用名稱未列入《內蒙古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和《第一批內蒙古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複合藥西藥目錄》的複合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藥品組成,並且每個成分藥品及其劑型必須在《內蒙古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範圍內;複合藥的價格小於等於其所組成的同等藥品價格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