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沈德詠在《人民法院報》撰寫文章,談對如何防範冤假錯案的思考。文章內容如下:
一段時期以來,相繼出現的刑事冤假錯案給人民法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不妥為應對,將嚴重制約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已經到了必須下決心的時候。錯案一經發現,惟有依法及時糾正、匡扶正義,方能讓民眾對國家法治樹立起信心。同時,相比較錯案的糾正,我們必須要更加重視「防患於未然」,要做「事前諸葛亮」,使潛在的可能發生的冤假錯案無法形成。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不僅是我們刑事審判部門和法官應盡的職責,也是由於司法審判的最終判斷性質所決定的。
審判是訴訟的最後一個環節,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刑事審判生殺予奪,事關公民的名譽、財產、自由乃至生命,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堅持依法公正審判,防止發生冤假錯案,是我們必須堅守的底線。習近平總書記指示我們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周強院長要求各級法院緊緊圍繞這個目標,發揚優良傳統,勇於改革創新,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刑事法官有責任認真落實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審理每一個刑事案件,及時準確查明事實,正確應用法律,依法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經得起事實、法律和時間的檢驗。如果辦了冤假錯案,公平正義就蕩然無存,司法的公正和權威也必將喪失殆盡。因此,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是我們守護司法公平正義底線的末端,我們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將冤假錯案堵在司法審判的大門之外,給黨、給人民、給憲法和法律一個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錯案都難完全根除。冤假錯案的發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認識錯誤者有之,能力不強者有之,技術落後者有之。在當今中國政治清明、能力增強、技術進步的社會條件下,因上述原因導致的冤假錯案概率越來越小。縱觀已發現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錯案的形成主要與司法作風不正、工作馬虎、責任心不強以及追求不正確的政績觀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有很大關係。
現實的情況是,受訴法院面臨一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在合理懷疑、內心不確信的案件,特別是對存在非法證據的案件,法院在放與不放、判與不判、輕判與重判的問題上往往面臨巨大的壓力。應當說,現在我們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案,審判法院在當時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於過的,否則人頭早已落地了。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法院對這類案件能夠堅持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已屬不易。同時我們也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法院雖在防止錯殺上是有功的,但客觀而言在錯判上又是有過的,畢竟這種留有餘地的判決,不僅嚴重違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則,而且經不起事實與法律的檢驗,最終將會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動的地位。冤假錯案一旦坐實,法院幾乎面臨千夫所指,此時任何的解釋和說明都是蒼白無力、無濟於事的。
對如何防範冤假錯案,我有以下幾點思考:
第一,充分認識冤假錯案的嚴重危害性。冤假錯案的影響絕不限於個案,其對社會生活方方面面所產生的危害不容低估。
一是對當事人的傷害。一個冤假錯案就會毀掉一個家庭、毀掉一個人的一生,是任何賠償、補償都無法彌補的。
二是對司法形象與司法權威的傷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終是要靠案件質量說話的,出了一個冤假錯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會付諸東流,多少成績和貢獻也都將化為烏有。
三是對社會公眾對法律和法治信仰的傷害。雖然古今中外都難以完全避免冤假錯案,但中國公眾的普遍認知是司法應當絕對正確、公正無偏。因此,冤假錯案一旦發生,就會極大地動搖公眾的法治信念。
四是對辦案法官的傷害。法官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是極為罕見的,在我國現實情況下,冤假錯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棄原則或者是工作馬虎失職的結果。在西方,法官與公正是同義詞,我們也認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而如果守護者變成了加害者,其職業恥辱感是一輩子都洗刷不掉的。
第二,充分認識冤假錯案發生的現實可能性。
排除「文革」期間那種人為製造冤假錯案的情況,由於人的認識的局限性、技術發展水平的相對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許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錯案的發生仍然存在極大的可能性,或者說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發生。
「不怕一萬,就怕萬一」。這個萬一,既可能發生在此時,也可能發生在彼時,既可能發生在此地,也可能發生在彼地。特別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無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樹立的情況下,冤假錯案發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說還比較大。對此,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同時在思想上要進一步強化防範冤假錯案的意識,要像防範洪水猛獸一樣來防範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錯放一個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來,錯判一個無辜的公民,特別是錯殺了一個人,天就塌下來了。
第三,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範冤假錯案。
從現在已發現的冤假錯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規定,或者公然違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我曾經在多個場合都講過程序公正優先的問題,為什麼要反覆講呢?強調程序公正優先,不是說程序公正比實體公正更重要,而是說要高度重視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
從一個案件的處理過程看,客觀上程序公正是先於實體公正而存在的,更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為一種「看得見的正義」,對於人格尊嚴的保障、訴訟的公開、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終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層次的意義。而且從根本上講,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備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為防範冤假錯案提供製度保障。比如說,指控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就應當依法宣告無罪;查明認定存在非法證據,就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在適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懷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實、證據上凡存在合理懷疑者,堅決不適用死刑。
現在制度規定應當說比較完善了,關鍵看我們敢不敢於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於堅持原則。這不僅僅是個法律職業素養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品質問題。同時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們法院和法官真正的護身符、保護神。如果我們放棄原則,冤假錯案一旦鑄成,沒有誰能夠救得了我們。
第四,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防範冤假錯案上的重要作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的基本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一制度設計,就在於與控訴方形成一種訴訟對抗關係,防止對犯罪的指控成為一種潛在的犯罪認定。
我國法律對公訴機關雖然也作出了要重視無罪、罪輕證據的規定,但公訴機關的追訴性質,在本能上肯定是更為關注有罪、罪重的事實和證據,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現代的訴訟構造,為防止一邊倒,通過立法安排了刑事辯護這樣一種對抗力量,從而形成了訴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從防範冤假錯案角度而言,推而廣之,從確保所有刑事案件審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辯護律師都是法庭最可信賴和應當依靠的力量。
現在出現了一種非常奇怪的現象,律師不與公訴人對抗,反而同主持庭審的法官進行對抗,甚至演變成了「對手」,律師要「死磕」法官,社會上有人說現在的律師與法官關係是「像霧像雨又像風」,深層原因在哪裡?要進行深入分析。個別律師不遵守規則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題大做、反應過度的問題?思想深處有無輕視刑事辯護、不尊重律師依法履職的問題?工作關係上有無存在重視法檢配合而忽視發揮律師作用的問題?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則和公正的立場?對此,我們必須認真進行深刻反思。要充分認識到,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一員,是人民法院的同盟軍,是實現公正審判、有效防範冤假錯案的無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對個別律師違規發難、無理「鬧庭」的問題,可採取一事一議、就事論事方式,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也就是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進行通報,請他們配合做好工作,不要將這種情況輕易擴大為對整個律師群體的偏見,要充分相信絕大多數律師是具備良好職業素養的,是理性、客觀、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應當依靠的重要力量。
第五,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防範冤假錯案。
我們已經進入21世紀,科技發展進步日新月異,光學技術、生物技術、電子技術、納米技術、基因技術已得到普遍應用。眾所周知,科技的應用,最快的是兩個領域:軍事行動和打擊犯罪。關鍵是我們敢不敢用、會不會用。無論是傳統科技還是現代科技,本身都有一個科學使用的問題,既要敢於使用,又要善於使用,既要作為重要的認識手段,又不能盲信盲從。
比如DNA鑒定,上世紀90年代初,200個人左右就有一個人的DNA可能吻合,而現在的吻合度已達到4萬億分之一,說明科技本身也是在不斷發展進步的。在美國1989年「中央公園慢跑者」案件中,一位女銀行家在慢跑通過曼哈頓中央公園時被毆打和強姦,警方將嫌疑人鎖定為5名14至16歲的少年,在漫長訊問後嫌疑人陸續認罪且進行了錄像,儘管他們後來堅稱是遭到刑訊後被迫錄下的,但由於這些「強有力」證據認定罪名成立,分別判處5至15年監禁,2002年案件真兇出現和新出現的DNA鑒定結論均表明當時的有罪認定是錯誤的。在日本菅家利和強姦殺人案中,菅家利和1992年被判終身監禁,2009年無罪釋放,判有罪和判無罪的主要證據之一都是DNA鑒定結論,正所謂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儘管科技手段有其不足,但其在提升辦案質量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覷,我們決不可因噎廢食,只能適應時代要求使用好科技的力量。因此,為充分運用科技力量防範冤假錯案,必須加快提高技術裝備水平,特別是要加大對老少邊窮、基層技術裝備落後地區公安司法機關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基層科技運用能力。
第六,充分爭取社會各界支持共同防範冤假錯案。
加強群眾監督,是防範冤假錯案的有效舉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要堅持司法的群眾路線,積極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持,合理借助群眾的力量、智慧,可以有效彌補專業法官認識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長期以來,「殺人償命」的觀念對司法實踐的影響甚廣,一個命案發生了,方方面面都很關注,特別是被害方,要求盡快破案、嚴懲罪犯的呼聲往往很強烈,也很容易得到社會群眾的同情與支持。設身處地地講,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法院審判的必須是真正的罪犯,而認定犯罪靠的是事實和證據,因此有一個正確的心態極為重要。
一是不要過於苛求「命案必破」。我們強調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偵辦案件初衷是好的,老百姓期盼獲得安寧祥和的願望也是好的,但強調「命案必破」必然會給公安司法機關辦案增添無形的壓力,甚至會形成外在的干預因素,進而可能影響到辦案質量。在實踐中,受制於認識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數案件破不了、抓不到、訴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這個時候正確的做法只能是該撤案的撤案、該不起訴的不起訴、該判無罪的判無罪,絕不可做「拔到筐裡都是菜」的事。
二是避免冤假錯案是要有代價的。從認識規律的角度上看,百分之百杜絕冤假錯案是不可能實現的,一般以為,西方國家有較為完備的司法制度,可能不會有冤假錯案,而事實與人們的想像正好相反。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主持的研究團隊有一個結論:美國死刑案件無辜者被錯判死刑的比率為5%。他們的研究數據來源於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詹姆斯教授主持的全美死刑適用研究報告。這項研究由美國聯邦司法部委託詹姆斯教授組織開展,是美國對死刑進行的最完整的一次統計研究。前面講到美國和日本的兩個錯案,還有去年6月12日宣告無罪的澳大利亞琳蒂謀殺案(即著名的「暗夜哭聲案」),琳蒂於1981年被控犯謀殺罪並被判處終身監禁,歷經31年才被平反昭雪。這些案件,在當時都認為沒有問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或者是真兇歸案,或者是科技進步,冤假錯案才得以糾正。可以看到,錯案不只是中國才有,古今中外都有發生,最重要的還是要研究如何能夠有效預防、一旦發現能夠及時糾正。我們的觀念中常有「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的認識,但要有效防範冤假錯案,做到「不冤枉一個好人」,讓無辜者獲得保護,那就有可能會「放過」一些壞人,這種制度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在這個問題上社會各方面都要有心理準備,這也是維護刑事司法公正、防範冤假錯案必須要付出的代價。
三是及時把真相告訴老百姓。消除疑慮最好的辦法就是公開。許多案件是否確為錯案姑且不論,但由於長期拖延,真相遲遲不公佈,讓法院極為被動,最終結果無論如何都難以贏得信任。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刑事審判要適應時代要求,注重司法全過程的公開,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審判秘密、個人隱私以及重大商業秘密,就應當及時主動公佈真相,讓人民群眾用心中的那桿秤去衡量和評判。要在堅持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基礎上,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和建議,積極爭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新聞媒體的理解支持,充分重視專家學者的積極作用,一些重大、疑難、爭議較大案件的審判,可以考慮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媒體代表、基層群眾代表組成觀審團旁聽觀審,並以適當方式聽取他們對案件處理的意見;可以組織專家學者進行研究論證、提供咨詢意見。總之,我們要積極主動與社會各界攜起手來,共同為守住公正司法底線創造寬鬆、理性的環境。
第七,充分依靠黨的領導切實做好防範冤假錯案的工作。
我們的司法工作,是黨領導下的人民司法工作,黨的領導是做好司法審判工作重要的政治保障。做好司法審判工作包括防範冤假錯案,靠法院一家單打獨鬥是行不通的,最為重要的是在黨的堅強領導下,會同公安、檢察等專門機關,貫徹落實好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共同履行法律職責,共同守住法律底線,共同防範冤假錯案。做好基礎工作對防範冤假錯案十分重要,這就是偵查工作,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大廈決不可建在沙灘之上。
對公檢法三機關而言,加強配合是必要的,這有利於形成工作合力、發揮制度優勢提高刑事訴訟的整體質量和水平,但更重要的還是要加強互相制約,任何形式的聯合辦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錯案的禍根,必須要堅決摒棄,任何程度的遷就、照顧都有可能釀成大錯,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必須堅決杜絕。既然當了法官,我們就要有一點這樣的鐵面無私的思想境界。歷史終將證明,我們這樣做,是有利於捍衛黨的事業,保護人民利益,維護司法權威,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
總之,我們要在黨的領導下,與其他專門機關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搞好防範冤假錯案的「全流域治理」,各自發揮好在防範冤假錯案這個系統工程中的作用。公安、檢察機關在前些年卓有成效工作的基礎上,強調認真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這必將進一步提高偵查、起訴的質量和水平,進而為真正防住冤假錯案提供重要基礎。刑事審判作為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必須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用依法獨立公正的審判把好最後一道關,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本文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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