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經證實,著名歌唱家李雙江之子「李某涉輪姦案」由於「案情複雜」,目前被退回警方補充偵查。另據知情者介紹,儘管此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有一人是23歲的成年男子,但5人都將由海澱檢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處審查起訴。
據北京晚報報道,李某是在3月7日被批准逮捕的,根據規定,最晚12月21日前,要麼提起公訴,要麼不起訴釋放。
移送審查起訴或已超限
最早是在2月22日17時15分,記者接到海澱警方對此案的短信回復。警方當時提到「現該五人被刑事拘留」,而具體抓獲時間是「2月20日」。3月7日,有關方面曝出李某被批准逮捕。6月底,警方表示李某等5人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但未公佈具體日期。
這是否超期限?北京市循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程遠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多是三個月。
雖然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還規定了可以延長兩個月的情形:一是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是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是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是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但張程遠律師認為,此案不應適用該規定。
因此,對李某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多就是三個月。張程遠律師推算,從3月7日李某被批捕之日起算,此案應當在6月6日之前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嫌疑人進行審查起訴。
最晚12月21日前應起訴
張程遠律師表示,以3月7日被批捕來算,此案應當在6月6日之前由公安機關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對嫌疑人進行審查起訴。
那麼,檢察院最晚何時提起公訴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張程遠律師認為,根據這一規定,檢察院應當在此案被移送檢察院後一個月內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在檢察院對此案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中證據材料不是很充分,或者是案件的證據材料中有非法方式搜集的證據,檢察機關可以自己偵查,或者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兩次。案件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再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時,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的期限將從這時開始重新計算。這樣算來,如果退回偵查兩次,檢察機關若仍作出起訴決定,那麼從公安機關移送此案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6個半月內,就必須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不符合起訴條件,就應當在該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在當天之前將嫌疑人釋放。」
目前,警方並未公佈此案移送檢察院的具體日期,如果以移送審查起訴的最後期限6月6日來推算,那麼12月21日前,檢察院要麼對李某提起公訴,要麼對他作出不起訴決定,當天予以釋放。
唯一成年嫌犯是職員
案發4個多月,網上傳言不斷,相關部門始終拒絕對外公開案情。警方表示,涉案嫌疑人中4人為未成年人,根據相關法規,不能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不過除李某之外,其餘4名嫌疑人情況也未正式公佈。眾多網友質疑是因嫌疑人家庭有重要背景,對此警方回應這一說法不實。
據知情人稱,包括李某在內的4名嫌疑人為未成年人。5人中有一對表兄弟,分別在北京和長春上中學,家裡都是做生意的。表哥帶表弟來京玩,不料玩出格,雙雙進了看守所。此案中唯一一名成年嫌疑男子23歲,北京市東城區人,是一家旅遊公司的職員。
案外追問
公眾瞭解案情為什麼那麼難?
專家:杜絕謠言猜測辦案機關應及時回應
李雙江之子李某涉嫌犯強姦罪一案引發廣泛關注,社會上更是有許多傳言,聲稱其他四名涉案人員的背景更深。對此,相關法律和新聞傳播學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案機關應嚴格遵守《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應在不侵犯未成年人權利的情況下,及時回應社會關注問題。
「從法律規定來說,未成年人案件是不公開審理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登民表示,開庭都是不公開的,更何況偵查階段呢,更要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律保護。馬登民介紹說,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未成年人可塑性很強,而社會上存在的歧視現象有可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後在社會上舉步維艱。
那麼警方能否披露案件進展呢?馬登民表示,法律上對辦案機關是否應該介紹相關情況沒有明確規定。就李某一案來說,社會上比較關注,有很多傳言,新聞媒體也窮追不捨,大家擔心有權貴背景,擔心會有包庇等現象,這是國民的普遍心態,可以理解。但是,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未成年人案件是不公開的,因此社會大眾對警方不完全披露消息,也應抱以寬容和理解。而警方也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及時回應社會關注問題。
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傳播學系教授廖聖清從傳播學角度分析說,李某一案一方面反映出受眾有著強烈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可以看出新媒體的發展和受眾的批判意識使受眾的信息需求越來越強烈,批判意識也越來越強烈。受眾期望獲得準確的信息,但他們在接收信息、解讀信息時,會帶有自己的背景和接收、解讀信息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媒體更需要講事實、講真相。
廖聖清認為,李某一案中涉及到未成年人,因此需要予以保護。而對警方發言人來說,在與媒體交往、與公眾交流時,就需要以事實為基礎,以客觀為根本,共同推進問題的解決和社會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