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法院、大化縣法院7月16日對2012年初發生在廣西河池市境內的龍江河鎘污染事件11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2012年1月15日,廣西河池市境內的龍江河發生嚴重的鎘污染事件,鎘濃度一度超標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萬居民的飲水受到威脅。
河池市金城江區法院對龍江鎘污染事件責任污染源之一的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判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00萬元。判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兼金河公司冶化廠廠長覃乃義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8萬元;判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余陽先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安環管理部原經理羅傳興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法院認為,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質重金屬鎘,嚴重污染環境,嚴重威脅沿河民眾的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污染環境罪。相關人員未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對企業污染鎘排放的新標準,造成金河公司冶化廠違法將含鎘量超標的生產污水排放入巖洞流入龍江河,造成嚴重污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構成污染環境罪。
河池市金城江區法院對龍江鎘污染事件責任污染源企業之一的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相關負責人共7人判處3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8月22日被告人曾宜租用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後,採用濕法提銦生產工藝非法生產銦、碳酸鋅等產品。經認定: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無任何污染防治設施,私設暗管、私建偷排豎井,並利用暗管將高濃度含鎘廢水偷排入廠區內私建的豎井,是造成2012年1月龍江河宜州段重金屬鎘超標的污染源之一。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宜、李四軍、毛文明、高景禮、潘國強、楊遠、覃裡強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將含鎘量嚴重超標的生產污水排放入龍江河,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河池市大化縣法院對河池市環保局分管環境監察等工作的原副局長曾覺發作出一審判決。曾覺發因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和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覺發身為負有環保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轄區內重點污染源企業長期疏於監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特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共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曾覺發還利用擔任河池市環保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轄區內被監管企業財物共計4.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兩名瀆職官員
被判刑三年半
在鎘污染事件中負直接責任,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
廣西柳州市柳北區法院16日對兩名在龍江河鎘污染事件中負直接責任的環境監察官員作出一審判決。兩人因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一審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被告人藍群峰,男,1964年生,原系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保護局紀檢組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被告人韋毅,男,1977年生,原系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
法院審理認為,藍群峰、韋毅對轄區內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未認真執行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致使鴻泉廠得以常年逃避監管。2011年4月,鴻泉廠超出其生產範圍,非法進行重金屬銦的生產,並將產生的含鎘廢水通過管道排放到廠區內的溶洞豎井處,使廢水流入龍江河中。
2012年1月中旬,河池市龍江河宜州河段水質出現異常,龍江河拉浪電站壩前200米處水體鎘含量超標約80倍。經調查認定,鴻泉廠與本次龍江河鎘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關係,是本次龍江河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污染源之一。
法院審理還認為,2012年春節前,藍群峰利用擔任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之便,收受財物共計2.05萬元;2011年中秋節至2012年春節前,韋毅利用其擔任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其監管轄區內的一些污染源企業所送財物價值共計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