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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濟南中院發布今日第七份庭審實錄。薄熙來要求谷開來出庭作證,法官:谷開來拒絕出庭。
【庭審現場】(7)
公訴人:徐明的當庭證言對辯護人的懷疑作了合理的解釋。在商務部薄熙來給他談話的時候,為什麼讓他對這個事保密的事記得這麼清楚,證言說的非常明白。第一,這是一件大事;第二,這是薄熙來單獨和他談房子的事;第三,這是薄熙來對他的特別囑咐。對於看圖片,2000年他的回答是記憶不清,在13年1月22日對這個證言進行了更正,辯護人一再追問過他怎麼想起來了,徐明也有合理解釋。
關於商務部的事,昨天辯護人問過徐明你以前沒有停車證,2005年才有的停車證,但徐明當庭堅持我一直有停車證。卷內調取的證據是2005年的,但不能否定2005年之前他就沒有停車證。所以辯護人對徐明的懷疑是不客觀的,而且是斷章取義。關於德某某的證言,辯護人一再認為德某某在說謊,但德某某參與了整個買房過程,而且是聽從了谷開來的指意。
而且薄谷開來的證言也明確地證明她給予了德某某授權,認為德某某值得信任。直到今天他再次作證時仍然堅持房子是替薄谷開來代持。
關於電子郵件問題,這些電子郵件均是由製作者本人提供,偵察人員作出了合理的說明。比如德某某與薄瓜瓜的郵件,德某某與谷開來、姜某與律師之間的電子郵件,都是他們本人製作的,他們本人也進行了確認,程序合法。關於幻燈片提取的問題,上午播放前,公訴人已向法庭說明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取幻燈片的全過程,在薄熙來家裡搜出來的電腦中找出的幻燈片,而且也對提取的全過程有錄像,我們也進行了提供。
公訴人:剛才德某某證言是在案發後出的,在大家都關注時做的證言,辯護人認為不可信,那案發以前作證就可信嗎?但案發以前他不可能出來作證,因此證言只能是案發後。而且德某某的證言是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的,這是第一點。第二,辯護人強調尼斯房產是用銀行的貸款買的,但之後的有一個觀點一一案發以前已經把房子辦給了姜某。如果不是徐明的錢買的而是銀行的錢買的,那薄谷開來找姜某的原因是什麼?這兩個觀點自相矛盾。另外辯護人強調尼爾伍德之所以爭股權,是因為尼爾伍德確實擁有……。
公訴人:(二)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通過薄谷開來、薄瓜瓜收受徐明為其家人支付相關費用共計折合人民幣443.1432萬元事實的證據。關於起訴書指控該事實的證據,公訴人分六組向法庭出示。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組證據,證實收受機票費用人民幣320.7842萬元的事實。
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證人證言:
1.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證言,有3份證言,證實了應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和兒子薄瓜瓜的要求,多次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購買、支付機票費用,累計大約三、四百萬元人民幣的事實。
鑒於證人徐明關於為被告人薄熙來妻子薄谷開來、兒子薄瓜瓜及親友支付機票費用事實的當庭證言內容與卷內多份證言基本一致,不再重複宣讀。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薄谷開來證言,薄谷開來有1份證言、1份親筆證詞。
公訴人宣讀薄谷開來的證言節錄。
主要內容:
在2003年之前,我跟瓜瓜在英國的費用都是我自己支付的。2003年以後,我跟徐明講,瓜瓜到英國上學,經常往返倫敦,還有一些海外的朋友到國內旅行,需要解決購買機票的費用,我讓徐明幫我解決,徐明很痛快的就答應了。從這以後,我和瓜瓜出國、回國以及中途到其他國家旅行的機票和旅行費用,均是由徐明支付的。
還有瓜瓜學校的副校長來京,瓜瓜老師全家來京,還有瓜瓜組織國外的朋友、同學40多人來北京旅遊,這些人的飛機票、住宿費用都是我讓徐明公司支付的,這些費用都是徐明安排公司底下的工作人員來辦的。
從2000年到2007年我一直在英國陪著瓜瓜,每年我陪瓜瓜最少回國三次。回國時,德某某有時也陪著,我們三人的往返機票都是徐明支付的。2007年以後,我就安排張曉軍陪著瓜瓜,我跟張曉軍講,以後瓜瓜的費用等由徐明支付,讓張曉軍找徐明聯繫辦理。同時我也跟徐明講,以後瓜瓜和張曉軍等人的機票等費用都讓張曉軍去聯繫徐明辦理。徐明也是這麼辦的。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被告人薄熙來家勤務人員張曉軍證言,張曉軍有2份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張曉軍2012年11月22日證言節錄。
1999年底,薄瓜瓜開始在英國唸書,薄谷開來從那時候起也跟著薄瓜瓜去了英國,直至2007年7月,薄谷開來回國。這段時間裡薄谷開來和薄瓜瓜的國際機票都是由實德集團的工作人員張某、孫某某購買的。2007年7月薄谷開來回國之後,大概是當年8月或9月的時候,薄谷開來曾和我說過以後薄瓜瓜的機票由我直接與徐明聯繫購買。之後我和徐明為此事電話聯繫了一次,徐明告訴我為薄瓜瓜購買機票的事情直接找實德集團的工作人員郭某某落實即可。從那以後,薄瓜瓜的機票都是由我聯繫郭某某購買的,相關費用也是由郭某某負責從實德公司支付的。
我為薄瓜瓜購買的機票主要有三類。一類是薄瓜瓜在國外讀書期間從國內往返英國、美國的機票,通常每年薄瓜瓜要回國三次;另一類是薄瓜瓜出去旅遊的機票,比如2006年薄瓜瓜去德國看過世界盃,還去過威尼斯、阿根廷、古巴、巴黎、非洲等地;第三類是為薄瓜瓜的朋友購買的機票,這些朋友主要是薄瓜瓜的同學,還有一些是薄瓜瓜在國外結交的朋友、老師,國內的朋友比較少。2011年3月中旬的時候,美國哈佛大學來了一個40人左右的訪問團,這批人從上海至重慶、重慶至北京的國內機票以及在北京居住的酒店都是由我聯繫郭某某安排的。(證人張曉軍對其與郭某某聯繫購買機票的相關記賬憑證、機票等賬證材料進行了逐一確認及解釋。)
公訴人出示證人張曉軍2012年12月19日證言節錄。證實,張曉軍對與郭某某聯繫購買機票的手機短信記錄進行了確認並解釋。
4、公訴人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秘書郭某某的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郭某某證言節錄。
我曾按照徐明或徐春的指示,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購買過機票。通常是徐明或張曉軍通知我購買機票。徐明說如果是薄瓜瓜的機票,我接到張曉軍的通知就可以直接訂。除了給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我還給薄熙來家的勤務員張曉軍、薄瓜瓜的堂哥薄某某、嫂子莊某訂過票。
5、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保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范某某的證言。
公訴人向法庭宣讀證人范某某證言節錄。
大連實德集團會不定期與我們公司結算,有時候是單筆結算,有時候是匯總結算,也有極個別的情況下會以現金結算。2007年至2012年期間,郭某某曾通過我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預定過上百筆機票吧。
6、公訴人向法庭出示證人大連實德集團北京分公司司機孫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辦公室副主任張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辦主管關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總裁陳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副董事長隋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集團董事長助理、副總裁徐某的證言;證人大連實德足球俱樂部財務總監崔某某的證言。上述證人作為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薄谷開來、兒子薄瓜瓜及親友等人報銷機票費用的簽批人、經辦人的證言證實了,2004年至2012年按照徐明的指示、安排,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及兒子薄瓜瓜等人,在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報銷相關機票的事實。並對相關費用單據及賬證進行了說明和解釋。
公訴人: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一組書證,證實薄谷開來母子及其親友的機票在實德集團報銷的事實。
1、向法庭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該公司及下屬公司2004年至2012年間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支付機票、酒店費用合計4148141.80元。
2、公訴人向法庭出示由郭某某、張曉軍提供的郭某某與薄瓜瓜、張曉軍往來訂票的手機短信與電子郵件記錄,證實二人為薄瓜瓜等人聯繫購買機票的情況。
3、公訴人向法庭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出具的薄瓜瓜、張曉軍等人的出入境記錄。
4、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的報銷憑證等書證。
5、出示大連實德集團出具的《證明》及相關工商登記資料。證實大連實德集團及其下屬公司為薄谷開來、薄瓜瓜及其親友報銷機票費用的情況。上述單據中分別有證人郭某某、孫某某等經辦人簽批。
6、法國航空公司北京辦事處2013年5月13日及6月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兩份及提供的機票複印件;北京名成吉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2013年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孫富春2013年5月2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複印件);證人郭某某2013年5月24日出具的情況說明2份;北京德迅航空服務有限公司2013年5月2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上述書證及證人證言相互吻合,證實了有關機票退票費用方面的相關事實。
下面公訴人向法庭展示一份機票費用統計圖表。
公訴人:上述書證經過公訴人審查,結合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證實,徐明為被告人薄熙來的妻子薄谷開來、兒子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費用共計320.7842萬元。
審判長,本組證據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我對這些機票報銷一無所知。谷開來和薄瓜瓜和張曉軍從來沒有跟我提到過機票的問題。我對谷開來出庭作證我已強烈要求過兩次。
審判長:你剛才提到申請谷開來做證的問題,公訴人及辯護人也向本庭提出了申請谷開來到庭作證的申請,庭前本庭也將意見給雙方進行了反饋,根據雙方的申請,本庭也經過審查,認為谷開來應該到庭作證,本庭同時派法官到羈押谷開來的監獄面見了谷開來,但谷開來明確表示拒絕到庭參加出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的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強制其出庭作證,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說谷開來在本庭依法通知她之後,她明確表示拒絕出庭作證,本庭不能強制她出庭。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麼意見?
辯護人:公訴人剛才提到飛機票的問題,我發表質證意見,關於飛機票的問題,也包括後面其他的費用,被告人是不是明知他要在多大的範圍內承擔責任,被告人剛才講了說他對這些事情都不知道,首先被告人否認,他說他不知道,但是開來的證言說有的跟他說了,其兩個人的證言是矛盾的。又回到具體的問題上,剛才因為有很多涉及到張曉軍包括實德公司員工的證言,我們認為比如說郭某某的證言,與昨天徐明出庭作證是有明顯的矛盾,昨天徐明出庭作證我特別問這一句話:給開來家裡人買票,是不是開來、瓜瓜、張曉軍這三個人其中之一給他本人說才可以,三個人中的一個必須與他本人說才算數,這是昨天他當庭明確說的。現在郭某某的證言是說如果是給瓜瓜、開來與張曉軍本人買,就買了,給其他人買,再請示徐明,到現在我們沒有看到請示徐明的證據。
辯護人:第二個問題就是根據郭某某的筆錄,明確證明其中有一部分錢是大連實德員工花的錢,一共有11筆。這些應該減掉,具體可以給公訴人書面的。
公訴人:針對辯護人所提的機票費用如果客觀全面看證據,疑問不存在。雖然徐明當庭證實請示我的算,不請示我的不算,如果涉及薄瓜瓜和張曉軍的機票可以,對於薄瓜瓜的朋友去非洲,薄瓜瓜的朋友40餘人去北京,徐明都證實薄谷開來告訴他了,而且郭某某的證言也很明確,雖然薄瓜瓜未到案作證,但薄瓜瓜與郭某某、與張曉軍之間的電子郵件等,都能證明與薄瓜瓜是有聯繫的。辯護人所提的11項費用問題,在移送起訴時已經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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