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進入了第四天庭審。此前,就公訴方指控薄熙來收受徐明賄賂一事,薄熙來稱自己僅聽薄谷開來提到過徐明對她和薄瓜瓜不錯,對具體金錢資助和房產情況並不知情,他對徐明也是公事公辦。
據財新網報道,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認為,從司法實踐來看,只要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其家屬收受了他人財物,就以受賄罪的共犯來處理。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理論上,應當根據漏罪對薄谷開來重新起訴(受賄罪)。
法庭調查階段,大連實德集體董事長徐明出庭作證稱,自己和薄熙來家有一些經濟往來:2000年谷開來提出其在法國買別墅,他為其提供了323 萬美元。在一些旅遊門票和在國外的費用上幫助了一些,薄瓜瓜及朋友去非洲旅遊,他提供了10萬餘元,並花8萬餘元為其買了一個電動車。2001年10月期間薄瓜瓜信用卡大約30餘萬元人民幣也由其支付。
徐明同時提到,大概在2002年8月,自己在薄熙來瀋陽的家裡時,谷開來用電腦給他看了自己給其購買的法國房產的情況,說房子的事情時,薄熙來在旁邊聽見但沒有說話。
對此,薄熙來稱,他僅聽薄谷開來提到過徐明對她和瓜瓜不錯,三人從來沒有跟他提過錢的事。
他還當庭質問徐明,「你說薄瓜瓜、薄谷開來在外一年要好幾百萬,這個概念你跟我說過沒有?」「在瀋陽看幻燈那次,你在旁邊,薄谷開來有沒有跟我提過那個房產的大小?」「價值多少錢?產權關係談了沒?」徐明全部回答「沒有」。
劉仁文告訴記者,從司法實踐來看,國家工作人員如果知道其家屬收受了他人財物,就可視為受賄罪的共犯。「至於薄熙來說不知道房產的具體細節,恐怕不能否認他知道行賄人向他們行賄這一事件。」
薄谷開來的證言也稱,上述花銷薄熙來大體知道。她特別提到,「(薄熙來)知道徐明為我在法國買了房產作為保值投資,將來留給兒子瓜瓜,因為我希望瓜瓜好好做學問,不為生計奔波,影響了前程。所以讓徐明在海外買了這個房子,將來作為瓜瓜的固定投資收入。這個想法得到了薄熙來的支持。
就為徐明在收購大連萬達足球隊、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以及雙島灣石化項目、商務部石油專賣許可權等事情上提供幫助一事,薄熙來稱,自己一直是公事公辦,從來不知道背後有什麼非法利益。
劉仁文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都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來加以考慮,畢竟不同情節之間社會危害性存在區別。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童之偉也表示:「我看了這兩天濟南中院審理薄案的詳細報道,雖然審理還在進行中,但看來薄熙來先生貪污受賄兩個罪名,按現行法律已完全能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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