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河北廊坊某私人幼兒園老闆楊成傑,對園內12名幼女實施猥褻、姦淫,於去年被警方控制。
據新京報報道,後經調查,該園無證非法經營,且楊成傑有重婚行為,近日法院數罪並罰,判處楊有期徒刑20年。
三童進京治療 猥褻案成焦點
「爺爺是壞人,摸我屁股。」當拉著姥姥的手說出這些話時,這種傷害,已經超越3歲半的濛濛(化名)所能理解的範圍。
這起事件進入公眾視野源於去年8月1日,3名受侵害女童來京治療的消息。(本報2012年8月2日報道)
3個孩子都在事發幼兒園就讀,她們被侵害後,家長懷疑孩子體內被侵害者放入異物,但廊坊不具備進一步檢測和治療條件。
受侵害的孩子們,嚷著下身疼痛,不願讓家長碰觸。直到大人反覆追問,才知道是「幼兒園爺爺用手摳屁股」、他把牙籤塞進了孩子下身。
家長們憤而報警。2012年7月5日,被孩子們稱為爺爺的楊成傑被刑事拘留,之後因涉嫌猥褻兒童被逮捕。
一同被控制的還有段麗芹——幼兒園園長,案發前,楊和段對外公開的關係是夫妻。
李恩澤,一名受害兒童的委託代理人,他回憶,在最初案件事實並不是很明朗的情況下,一位學生家長還向辦案人員說楊成傑為人不錯,稱其和楊是老鄉,平時兩家關係交好。隨後,該家長發現,自己的孩子也被侵害。
涉案男子否認猥褻指控
由於該案涉及個人隱私,近日,廊坊市安次區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據廊坊市安次區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5月至2012年7月,1950年出生的楊成傑在經營幼兒園期間,對多名幼兒猥褻、姦淫。起訴書顯示,檢方共計指控楊成傑12起猥褻和姦淫事實。其中多數發生在2011年之後直至案發。指控中,有的是楊成傑單獨對多名孩子姦淫,有的是趁看護孩子午休之際,猥褻扣摸孩子敏感部位,有的兒童曾多次受侵害。
其間,楊成傑和「妻子」段麗芹還被指控犯有非法經營罪、重婚罪;據廊坊市安次區檢察機關指控,段麗芹、楊成傑在未辦理《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幼兒園,非法經營數額為95萬餘元。1968年出生的段麗芹,明知楊成傑有配偶而與之結婚,並生有一女。另外,段在被訊問過程中不如實提供證言,故意包庇楊成傑。
根據一審判決書上的記載,楊成傑當庭只肯承認確實重婚,但不承認曾經猥褻或強姦過任何一名孩子。
他亦否認非法經營幼兒園,辯解他曾經多次參加教育局組織的各種會議,並不是非法經營。其辯護人也對這兩項罪名的指控提出了異議,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老闆「妻子」犯包庇罪
判決書顯示,雖有部分受害女童能夠指認段麗芹曾看見過她遭受猥褻、強姦,但由於都是學齡前兒童,對受害經過的陳述非常簡單。結合被害人的陳述,檢方還提交法庭了大量司法鑒定及照片,證實部分孩子處女膜呈現片狀破損、部分孩子外陰充血水腫,均為輕微傷。
李恩澤介紹,楊成傑剛剛被抓時曾有記者報道此事,並拍攝了家長帶孩子到醫院就診的情況,當時接診醫生表示,「幼兒園的多名孩子在相同部位均受到侵害」,因此判斷此案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這段採訪錄像被家長提交到法院,作為判案的參考。
最終法院一審判定,楊成傑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重婚罪、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0年;段麗芹犯包庇罪、重婚罪、非法經營罪,獲刑5年。李恩澤介紹,目前二位被告人及部分家長均已提出上訴。
■ 案情
「妻子」幫忙拍下猥褻過程
檢方針對楊成傑12起猥褻、強姦案舉證質證,其中多次強姦、猥褻幼女5名,猥褻幼女7名。
12起指控中,有四次都是在「妻子」段麗芹在場情況下發生,另外還有三次段麗芹都在一旁幫忙照相,楊成傑被控特意扒開孩子的腿讓段麗芹拍照。
據一名受害兒童的委託代理人李恩澤介紹,由於段麗芹每次都是用手機拍攝,而其被控制時已經更換了手機,而這些照片事先並沒有保存,因此也就沒能成為公訴機關的證據材料。
法庭上,被告人楊成傑和段麗芹,同樣也都沒有解釋為何會在侵害孩子時拍照。
法院認為,雖然公訴機關指控因用手機拍下楊成傑強姦猥褻而犯猥褻兒童罪,但迄今只有被害女童的陳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在案予以佐證,所以對此不予支持。
侵童疑犯在老家已有妻兒
據一名受害女童代理人李恩澤回憶,被警方控制後,最初楊成傑沒有交代自己的身份證號等自然人信息,這讓受害家長產生疑問,加之楊的一隻手有殘疾,包括代理律師都懷疑他可能身背其他案件,因此才不敢透露真實身份。
辦案人員專門赴楊成傑的老家調查,發現他在當地已經結婚生子。
辦案人員提取了其原配妻子同時也是法定妻子的證言。據她稱,她17歲就與楊成傑結婚,並生育兩兒一女,但20多年前,楊成傑突然離家出走,再無音訊。由於楊在家時,曾將全家戶口遷到另外一個地方,他走之後,原配妻子帶著三個孩子沒法生活,於是又把戶口遷回老家。
因找不到楊成傑及他的戶口,原配妻子至今沒有與他辦離婚手續。
據李恩澤介紹,法庭上,楊對此並沒有做出任何解釋,但他承認重婚的事實。
■ 追訪
12受害家庭共獲賠萬餘元
本案中,多位家長在庭前都提交了數十萬的民事索賠。
「比身體上的傷害更可怕的,是籠罩在孩子心靈上的陰影。」家長們說。
但最終,法院只支持了各方因此案而發生的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等總共1萬餘的賠償數額,平均每家只有1000多元。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之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李恩澤表示,由於剛收到判決書,目前還沒有確定最終的上訴意見,但家長們之所以提出上訴,主要原因就是賠償數額過低。
李恩澤認為,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只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直接損失,並不包含心理損失,而本案中女童們都沒有工作、所受的直接傷情又都是輕微傷,但單純按照法律生硬的解釋,女童們所能得到的賠償確實微乎其微,甚至一些家長在了解法律相關規定後,已覺得上訴無望而放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