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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知而轉虛假信息不構成誹謗罪


http://news.wenweipo.com   [2013-09-10]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對外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並於今起施行。

據法治晚報報道,《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內容,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果對他人犯罪活動不明知的,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微博評論

網絡不能胡作非為

今天上午,記者注意到,「兩高司法解釋」成為了微博上的「熱門主題」。在新浪微博的評論中,記者注意到,網民幾乎出現了一邊倒的聲音。

網友「NANA是NANA」評論稱:網絡推手的生涯被終結了?管好個人言論,淨化網絡空間,謠言終究是要暴曬在陽光下!

「三弟的四哥」說:你可以有言論自由,你可以說真話,但是你不可以無中生有、混淆是非、傳播不良信息來誤導大眾視聽。

大姨失荊州: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這話一點兒不假,得好好整治整治了。

大愛瀧澤蘿拉優優:強力打擊網絡謠言,淨化網絡。不光是兩高的職責,也是網民的責任。

「美麗的四寶臉臉」說:網絡是公民表達個人意見的一個平台,但是絕對不能成為某些人為了達到某些目的故意散佈謠言以賺取關注度,甚至引起恐慌的地方。兩高出台司法解釋,進一步闡明哪些情況構成犯罪,這樣既能有力遏制網絡謠言的產生,也讓我們普通公民清楚哪些網絡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霸氣灰灰呼呼」說:網絡上不能胡作非為,網絡也需要法律維護秩序。希望我們的法律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不斷完善充實。

罪名:誹謗罪

《解釋》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兩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解釋》明確了網絡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的條件。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公共秩序混亂及民族、宗教衝突等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或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也可以該罪名處罰。

解讀

不明知而轉發不構成誹謗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絡上發佈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總體上看,《解釋》對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準,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孫軍工說。

孫軍工進一步指出,行為人如果實施了誹謗行為,但不符合《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的,也不能認定為誹謗罪。這充分體現了在依法、準確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

罪名:非法經營罪

有償刪發帖 情節嚴重均獲刑

《解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對於該罪名下的「情節嚴重」的情況,《解釋》也作出明確規定: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兩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解讀

刪除公民真實網帖亦可判刑

孫軍工表示,社會上還出現了一些專門從事造謠、炒作、「刪帖」等活動的所謂「網絡公關公司」、「策劃營銷組織」及「網絡推手」。

他們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有償提供「刪帖」、「發帖」等服務,牟取巨額非法利益,使得網上造謠、炒作活動越來越呈現出一種組織性特徵。

「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有償刪除信息網絡用戶發佈的真實信息的行為,既侵犯了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信息網絡服務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於法有據。」孫軍工說。

罪名:敲詐勒索罪

發帖威脅他人可判10年以上

《解釋》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解讀

不主動聯繫被害人不定罪

孫軍工表示,該罪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不法分子在網站上發佈涉及被害人或者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或者上網收集與被害人、被害單位有關的負面信息,並主動聯繫被害人、被害單位,以幫助刪帖、「沉底」為由,向被害人索取財物。

此類行為實質上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借助信息網絡對他人實施威脅、要挾,被害人基於恐懼或者因為承受某種壓力而被迫交付財物,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同時,最高法答記者問時明確表示,如果行為人不主動與被害人聯繫刪帖事宜,未實施威脅、要挾,而是在被害人主動上門請求刪帖的情況下,以「廣告費」、「贊助費」、「服務費」等其他名義收取被害人費用的,不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另外,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絡上發佈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發佈、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罪名:尋釁滋事罪

明知是虛假信息仍散佈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解讀

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

最高法負責人對記者介紹,當前,個別不法分子在信息網絡上大肆捏造、散佈虛假信息,其信息內容不指向特定自然人,而是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目的,危害公共利益。這種信息在網絡上發佈出去,很容易引發社會恐慌,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近期各地發生的多起群體性事件,多由不法分子編造虛假信息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所引發。

最高法明確表示,網絡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絡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網絡與人們的現實生活已經融為一體,密不可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是全體網民的共同責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絡惡意編造、散佈虛假信息,起哄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賀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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