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 記者張玲傑 合肥12日電】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多次走訪調查和兩次公開開庭審理後,對安徽省廬江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盧榮友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盧榮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5萬元。檢察機關扣押在案的贓款3648206元、一條金飾品擺件和四條金條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盧榮友先後利用擔任廬江縣冶山鄉(後更名為冶父山鎮)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鄉長兼安徽巢湖冶山水泥廠廠長、安徽冶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張某某、趙某某、劉某某等四人共計人民幣1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2005年至2006年期間,其利用擔任廬江縣湯池鎮黨委書記、鎮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向張某某(另案處理)、張某某(已判刑)二人索賄230萬元,並且非法收受呂某某、宋某某等十三人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980951元,為他人謀取利益;2008年至2012年期間,其又先後利用擔任廬江縣副縣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干某某、周某某、龔某某等六人共計人民幣27萬元,為他人公司發展、承接工程項目等提供幫助。案發後,被告人盧榮友退賠了全部贓款、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