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今天成都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成都」發佈微博稱:「一名成都男子在98路公交車上點鞭炮。」微博引來網友熱議。這起轟動一時的「98路公交車放鞭炮」案件發生在2012年12月。日前,成華區法院以爆炸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
判決:精神障礙構成爆炸罪
據四川在線報道,今日,成都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成都」發佈微博,稱「成都男子98路公交車上點鞭炮」的案件,日前在成華區法院一審判決。「據悉,被告人王南某因與家庭關係不融,且患有精神障礙。」微博一出,引來網友熱議,網友「荷色茶香 」心有餘悸:「要不要這麼恐怖呀!」而網友「哥布林x色」有些擔心:「98路!姐姐天天上下班都要坐喂!」
事情要回溯到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南攜帶大量鞭炮和一個打火機,在一公交站台登上一輛98路公交車,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被告人王南用打火機點燃鞭炮,鞭炮在車內的爆炸讓乘客極度恐慌,並炸傷被害人李雲左眼。日前,成華區法院以爆炸罪一審判處王南有期徒刑2年。
成華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南實施的爆炸行為已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及公共財產的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據悉,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殺傷不特定多人、毀壞重大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成華法院鑒於被告人王南患有待分類的精神障礙,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驚險:拿出鞭炮聲稱「不想活了」
2012 年12月21日,一輛由東向西行行駛的98路公交車遭遇驚險一幕。晚上8點左右,在公交車監控錄像顯示,這輛公交車行駛到多寶寺沙河大橋附近時,坐在靠近乘客上下車車門一側的黑衣男子突然起立,站在車廂中央的他從攜帶的挎包中拿出鞭炮、迅速點燃,情緒激動地吼道:「不想活了,大家一起死!」男子拿著鞭炮站在車廂中轉了兩圈,車內迅速被白色煙霧所籠罩,身上的挎包也炸成了碎片。
「車裡立即響起『砰砰』的鞭炮聲,車廂裡煙霧瀰漫。」司機黃師傅在當時的媒體報道中說到。鞭炮爆炸事件僅僅持續了幾秒鐘,放完鞭炮的黑衣男子王南試圖下車逃跑,黃師傅立即關閉車門,由公交車裡的幾位男性乘客也看住王南防止他脫逃。
而其他乘客也沒有過於慌亂,等到黃師傅停好公交車後,才下車報警。據當時的媒體報道,公交車上有兩位乘客受輕傷,所幸當時並非上下班高峰,車廂內乘客不多,否則後果不堪設想。不久成華110巡警趕來,將王南帶回派出所調查。
條款: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司機看到有乘客攜帶可疑物品,是可以詢問警告的。」成都公交集團相關負責人陳小姐繼續說道,「但是成都公交集團沒有執法權,只能勸導,不能強行拒載乘客。而原則上說這部分乘客是不應該上車的。」
事實上,在成都公交車車身上明確標有「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等物品」的提示語,而在每一個站台有乘客上下車時,司機也會播放語音提示「禁止攜帶易燃、易爆等物品上車。」根據2008年6月公佈的《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車乘車規則》,第六條中明確寫道:「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碎及有毒等危險品乘車。」
成都市公安局早在2009年7月就公佈有《成都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通告》,其中第一條就明確寫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交車、長途客運車、校車、旅遊觀光車、企事業免費班車等公共交通工具。」
通告中還提到,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運營。對於違反本通告規定,不聽勸阻,違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擾亂公共秩序的,公安機關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條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年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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