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駐內蒙古實習記者陳耀耀內蒙古16日電】日前,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出台新規,明文規定了禁獵期和禁獵區。根據《規定》,凡是內蒙古境內的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風景遊覽區、文物保護區、城鎮市區、距離國境線10公里以內、鐵路和公路兩側1公里以內的地區為禁獵區,而禁獵期為每年的3月15日至11月15日,以保護野生動物。
此外,內蒙古政府還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區域野生動物保護實際情況,查找和確定本區域候鳥等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重點區域和環節。在候鳥遷飛季節,可適當增加管護站、點,人手不夠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系統內人員調配、聘任臨時巡護人員、與周邊社區簽訂責任狀等多種方式,充實保護隊伍。同時利用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點濕地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成果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體系加強保護管理措施。各地要加強對本區域候鳥和其他野生動物的主要分佈區、越冬地、繁殖地、遷飛停歇地、遷飛通道、集群活動區的野外巡護和看守,尤其要嚴防使用網捕、毒藥等惡劣手段,亂捕濫獵候鳥和其他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對候鳥等野生動物活動的人為干擾。並要求尚未列入自然保護區、國家重要濕地的區域也要加強野外巡護和看守,明確地點和名稱,作為今後對候鳥等野生動物進行日常監測的重點區域和常規監測地、監測點,為實現長期、有效的保護奠定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