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 楊艷如 內蒙古19日電】18日下午,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政府法制辦原主任、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委員武志忠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判無期無期徒刑。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武志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權職將應當歸還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專項經費借款中的人民幣10263022元以虛構研究所收取代理費的名義予以截留,並指使他人向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出具相關證明以掩蓋其虛列代理費從而貪污公款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與其近親屬分別共同受賄,受賄數額共計人民幣5456461.70元;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3420萬元,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計有20975068.17元人民幣、19757.39港幣、3474.49歐元、134352.17美元、865加元,武志忠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
12月18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武志忠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