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在明確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劃定標準、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措施等方面作出修改,加強軍事設施保護。
據中國新聞網12月23日報道,中國於1990年制定軍事設施保護法,並於2009年進行了首次修改。該法實施以來,對保護軍事設施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快速發展,以及軍隊信息化建設和軍事鬥爭準備的深入推進,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出現了新的情況和問題。」受國務院、中央軍委委託,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戚建國在當天就草案向會議作說明時說。
戚建國指出問題包括:軍地之間溝通協調不夠,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界定和標準、軍事設施保護範圍不夠明確、規範,軍事設施現有保護措施不能適應需求,需要從高技術應用等多方面進一步加強等。
為解決上述問題,戚建國說,在本著統籌兼顧經濟社會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二者協調發展等思路指導下,草案從完善統籌兼顧機制和措施、明確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劃定標準、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措施等方面作出修改。
在完善統籌兼顧機制和措施方面,草案指出,在規劃和具體建設中,軍地雙方要相互兼顧、相互避讓。地方編製規劃、安排建設項目,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需要,徵求軍事機關意見,避開軍事設施;軍隊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考慮地方經濟社會建設的需要等。
在明確軍事設施保護區域的劃定標準方面,戚建國說,草案規定了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完善了軍事設施的保護方式,並全面規範了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標準。
戚建國指出,草案主要是從加強內部和外部保護兩方面完善軍事設施保護的措施。
如:在加強內部保護方面,草案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不得將軍事設施用於非軍事目的,對軍事設施重要部位應當採取安全監控和技術防範舉措。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活動要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等。
在加強外部保護方面,草案重點規範了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作戰工程等的保護。同時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主動作為,發現可能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要及時報告,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