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前日,河南省安監局網站公佈了《連霍高速三門峽義昌大橋「2·1」重大運輸煙花爆竹爆炸事故調查報告》,披露了官方調查結論,並表示已對20名相關責任人採取司法措施,並建議對23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昨日,被採取司法措施的河北石家莊凱達運輸公司3名責任人的代理律師對南都記者表示,官方披露的事故調查報告,沒有涉及河南省有關部門的責任,有失公平。
垮橋損失7632萬元
前日,河南省安監局網站表示,義昌大橋重大運輸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調查報告,已經河南省政府批復。該調查報告稱,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今年2月1日8時57分發生的這起事故,導致連霍高速河南三門峽段義昌大橋部分坍塌,車輛墜落橋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7632萬元。
調查報告分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肇事車輛司機石彥飛、貨主李瑞黨等人使用不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冀A70380號貨車,不按照規定進行裝載,長途運輸違法生產的煙火藥劑爆炸物(土地雷)和煙花爆竹(開天雷),途中緊急剎車,導致車廂內爆炸物發生撞擊、摩擦引發爆炸。同時,報告分析了橋樑坍塌原因及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報告援引相關記錄數據稱,2011年10月,義昌大橋檢查評定結果為橋樑技術狀況等級二類,屬於良好。爆炸後的專家測試顯示,該橋具有較好的動力特性,豎向動剛度滿足設計要求,表明橋樑整體承載能力滿足設計要求。
在認定事故的間接原因時,該調查報告指出了肇事車輛所掛靠的石家莊凱達運輸公司、陝西省蒲城縣宏盛花炮製造有限公司、蒲城縣小郭貨運部和虎子貨運部,以及石家莊市運管處等12家責任單位疏於職守、監管缺位等責任。
在上述12家單位中,企業方面有20人在事發後被採取司法措施,包括逮捕和刑事拘留後取保。石家莊凱達運輸公司法人代表、經理張志棟,辦公室主任張兵寬和安全員彭永清,都在2月6日因涉嫌非法運輸爆炸物罪被批准逮捕。
代理律師質疑追責
昨日,張志棟的代理律師王志榮告訴南都記者,凱達運輸公司其餘兩名責任人張兵寬和彭永清都已取保候審。在此案的偵辦中,三人被合卷偵辦的案件曾經兩次補充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被延至明年1月7日,所以該案在案發近11個月之後,仍未進入審判階段。
曾數次到河南調查取證的王志榮說,根據他在當地的調查,事發時,連霍高速義昌大橋段大霧瀰漫,司機都無法看清楚前車的車牌號,導致義昌大橋上發生擁堵,致使爆炸發生後損失慘重。「調查報告說當時能見度3000米,其中9時44分至14時52分,出現大霧,能見度300米。」王志榮說,「高速路管理部門沒有按規定及時關閉道路,並疏導車輛。」
媒體報道顯示,事發前4個多月,2012年9月13日,河南省政府副秘書長詹洪方代表省政府,就該年度三門峽交通事故頻發,約談三門峽市政府有關負責人。其中,約談會通報了連霍高速「8·31」特大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11人死亡、14人受傷。約談提到,連霍高速三門峽段隱患未得到根本消除,路面管控不到位,高速交警警力不足。
「在義昌大橋爆炸事故發生時,這些問題都得到了解決嗎?」王志榮說,有關部門目前提供的信息難以讓人信服。「事故調查組由河南省安全監管局牽頭,其他部門參與,直接對河南省政府負責,在追責方面沒有涉及河南任何一個部門和責任人,是否存在地方保護?」
根據南都記者調查,事故發生當天,凱達運輸公司就獲悉肇事車輛掛靠在該公司。當晚,石家莊市運管處派人到凱達運輸公司,指導張志棟等人連夜補充各種文書材料,包括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機構組成、檢查記錄和應急預案等。其中,有一張簽署日期為2007年6月15日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的名單,將張兵寬設為安全生產辦公室主任,彭永清設為安全員,導致兩人很快被逮捕。代理律師王志榮表示,他曾要求警方將這些事後補做的材料從證據中剔除,但並未如願。
調查報告三省博弈
南都記者調查發現,河南省安監局前日公佈的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來自5月底成文的該事故的技術報告。在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及措施和建議中,該技術報告指出了運輸公司、煙花製造企業和貨運部等企業的法律責任,並未涉及陝西和河北的有關部門。
事實上,早在爆炸後數日,河南省有關部門就召開專家研討會,並形成了一致意見,並在一個多月後細化了論證。但因為該案涉及河南、河北和陝西三省,涉及多部門的責任追究,因此各方經過多次會商。新華社3月26日報道稱,河南省安監局事故調查組的技術報告初稿已經形成,但要與河北、陝西相關部門進行「最後討論」。
5月底,河南省安監局調查處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直到5月初,「最後討論」仍未結束。參與調查的河北省安監系統一位官員透露,河北方面曾要求對垮塌橋面的建築質量進行技術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