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勞動教養制度被廢止之後,有觀點認為,社區矯正可能成為勞教制度的替代品。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局長姜愛東表示,它們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制度,社區矯正不是勞教的替代品。
●社區矯正制度有刑法和刑訴法依據
●目前有66.7萬人正接受社區矯正
●矯正期間重新犯罪率保持在0.2%
●社區矯正法制定工作正在推進中
——姜愛東
據新京報報道,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社區矯正制度」。
此前,制定社區矯正法,已經被列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5年立法規劃,要求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
勞動教養制度被廢止之後,有觀點認為,社區矯正可能成為勞教制度的替代品。
社區矯正,是一種什麼制度,它會不會取代勞教?就這些問題,新京報記者採訪了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局長姜愛東。
社區矯正是在社會上執行刑罰
新京報:對普通人來講,社區矯正還是一個比較新鮮的概念。能否介紹一下這個制度?
姜愛東:社區矯正是一種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也就是不把犯罪人員監禁起來,是目前國際上普遍實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在我國,社區矯正是將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等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放在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他們的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他們順利回歸社會。
新京報:社區矯正和把人關在監獄裡監禁矯正有什麼不同?
姜愛東: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制度,與監禁矯正一樣,都是刑罰執行活動,但是執行方式不一樣。
社區矯正是把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放在社會上監管和教育改造,罪犯處在開放的社會環境中,在工作生活上有一定程度的自由。
新京報:在社會上怎麼對服刑人員進行改造?
姜愛東:主要通過對服刑人員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將其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
在監督管理方面,制定社區服刑人員報到、居住地變更、外出請銷假、教育學習等制度,成立由司法所、村委會、居委會、其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監護人、保證人、社會志願者等組成的矯正小組,他們會和服刑人員談話,對其進行走訪,對服刑人員監管,防止他們脫管、漏管和重新違法犯罪。
還會對在社區服刑的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幫助他們提高道德修養和法制觀念。執法人員、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們還運用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法學等專業知識,對服刑人員進行心理矯正,矯正他們的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正常生活。
累計有170.7萬人接受社區矯正
新京報:社區矯正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
姜愛東:200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通知,決定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當時確定北京等6個省市為首批試點地區。
2005年「兩院兩部」又聯合發文,將試點範圍擴大到18個省(區、市)。
2009年9月,「兩院兩部」聯合下發意見,開始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
新京報:現在有多少人在接受社區矯正?
姜愛東:目前,全國各省(區、市)都開展了社區矯正。到2013年11月底,各地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170.7萬人,累計解除矯正104萬人,現有社區服刑人員66.7萬人。
新京報:社區矯正的效果怎樣?
姜愛東:絕大多數社區服刑人員都能認真接受矯正,遵紀守法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都明顯增強,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期間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較低水平,絕大多數的人員結束矯正後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會生活。
社區矯正專門立法正在推進
新京報:現在勞教制度已經廢除了,有觀點說,社區矯正會成為勞教制度的替代品,是這樣嗎?
姜愛東:它們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制度,社區矯正不是勞教的替代品。
社區矯正適用的人群是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勞動教養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員採取的強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屬於行政處罰。
兩者在法律依據、適用範圍、適用程序和執行方式上都不相同。健全社區矯正制度,不是因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才提出來的,而是為了更好地教育、矯正罪犯。
新京報:社區矯正現在有什麼法律依據?
姜愛東:社區矯正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據。
2011年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緩刑以及假釋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修改刑訴法,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除此之外,2012年1月,司法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社區矯正執行體制、執行程序、矯正措施、法律監督等主要問題,為社區矯正工作在全國依法順利開展提供了制度保證。
據瞭解,目前社區矯正法的制定工作也在推進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