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網訊 (實習記者治民 15日內蒙古電)今年年初,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下發了《關於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以此進一步規範全治區近12萬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
意見規定,將樹立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開。對違法情節較輕、可及時糾正、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或者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違法行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採用教育、告誡、引導等方式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依法必須採取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手段的,要合法合規,做到過罰相當。
其次,將全面推行規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等。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要依法、及時、全面、客觀、公正收集證據,嚴禁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合規進行執法檢查,完整記錄行政執法檢查的依據、對像、內容、結果等事項。檢查完畢後,應當將執法檢查記錄入卷歸檔,行政執法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定期抽查行政執法檢查記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實行說理式執法,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證據認定、裁量權行使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採納等內容。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時清理行政審批項目,能夠取消的,要堅決取消;能夠交給市場、中介組織的,要全部移交;能夠下放基層行使的,要立即下放;能調整管理方式的,堅決調整。嚴禁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攤派,不得強迫行政管理相對人捐贈、集資、贊助,購買指定商品,加入收費性質的學會、協會,訂閱報刊、刊登廣告等。
此外,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嚴格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等,以此強化行政執法監督。
(一)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開。行政執法部門要強化程序意識,按照職權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審核本系統的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權責、執法裁量權、執法文書、執法人員,編製行政職權目錄,規範行政執法權力流程,明確不同類型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依據、權限、運行程序和監督措施。
(二)規範行政檢查。除因辦理案件需要外,行政執法部門已經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執法檢查的,其他同級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檢查。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生態環境等的違法行為,應當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效能,避免執法缺位。
(三)規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要依法、及時、全面、客觀、公正收集證據,嚴禁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僅有當事人陳述而無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定案。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由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法制工作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規範行政強制。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應當向其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後實施。要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在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製作現場筆錄、履行審批手續後製作決定書。
(五)規範行政審批。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時清理行政審批項目,能夠取消的,要堅決取消;能夠交給市場、中介組織的,要全部移交;能夠下放基層行使的,要立即下放;能調整管理方式的,堅決調整。要建立行政審批目錄並向社會公開,明確行政審批的項目名稱、法定依據、申請材料、辦理程序等內容。
(六)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清理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設立的收費項目外,不得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七)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自治區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制定本系統、本行業的統一裁量基準,形成統一規範、分級執法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