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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單獨二孩」擬下半年出台


http://www.wenweipo.com   [2014-02-16]

香港文匯網訊 (記者張艷利 16日報道)日前,《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最主要的變化就是,修訂草案將原條例中的再生育條件中:「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條件,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夫妻有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意願申報備案時,修訂草案將原來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結婚登記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申報,改為「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對於外來人口,因婚姻關係形成的事實遷移人員,在現居住地生活一年以上要求生育的,可以由本人申請,根據戶籍地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在現居住地」執行現居住地生育規定並辦理有關手續這樣的規定。修訂草案還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分別享受以下優惠待遇:第五款中的懷孕二十八周以上終止妊娠的,由休息九十天改為九十八天。

吉林省衛生計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關於單獨二孩的進度,國家對各省並沒有統一的要求,而且再三強調不要搞「一刀切」,由各省根據本省的情況通過人大立法來解決。吉林省計劃下半年出台單獨二孩政策。在政策沒有出台前,如果第二個孩子出生,仍算超生。提醒有計劃要第二個孩子的家庭要注意這個時間點。

擬修改後,生二孩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且不能生育的;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患不孕症,收養子女後又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漁場從事承包經營並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及其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子女,生育一個子女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殘疾軍人的;居住在邊境縣(市、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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