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原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南山公交派出所民警李銘光,涉嫌以可以低價買到軍產房為誘餌,詐騙購房者購房款多達1595萬元之巨。本月12日,李銘光因涉嫌詐騙罪在深圳市中級法院受審,在法庭上他全盤否認所有指控,表示不認罪。
【檢方指控】
被指以軍產房為餌詐騙
據廣州日報報道,李銘光今年43歲,原是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南山公交派出所民警。檢察機關指控:2010年6月,肖某某經人介紹認識李銘光,李銘光稱在深圳經濟特區檢查站(以下簡稱「特檢站」)內部有關係,認識特檢站軍官「王傑」,可以低價通過其買到位於布吉草埔以及位於同樂生活區的軍產房。
肖某某後向其老鄉介紹了此事。後被害人陳某某、鄧某某、陳某展、羅某某、李某某等人得知此情況後,紛紛找到肖某某,欲通過其購買軍產房。
肖某某收到受害人買房的信息,與李銘光確認之後,安排被害人將購房款項匯入李銘光指定的銀行賬戶,一般是分兩次交納購房款,每次交25萬元。後因肖某某、李銘光收取所謂「喝茶費」,個別受害人交納的房款會多一些。
查實受害人
共匯出1595萬購房款
受害人自2010年11月開始陸續交納首期購房款,所有款項均匯入李銘光指定的名為張某東、莊某檳的賬戶。2012年2月,上述受害人陸續交納第二批房款,全部匯入肖某某個人賬戶,後肖某某將絕大部分房款按照李銘光的指示,轉到李銘光、張某東等名下銀行賬戶。這些轉入李銘光、張某東銀行賬戶的購房款,後被李銘光提現、消費或者歸還個人債務。經廣東長城司法會計鑒定所出具鑒定,上述受害人共匯出購房款1595萬元人民幣。
受害人交納購房款之後,李銘光給受害人出具了蓋有「廣東省公安邊防總隊深圳經濟特區檢查站」以及「深圳經濟特區檢查站後勤處」的收款收據。
後經特檢站核實:上述收款收據以及公章都系偽造;特檢站內部沒有名叫王傑的軍官,也沒有受害人的購房資料。
庭審直擊
受審不認罪
辯稱上千萬房款都被他人捲走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李銘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能低價購買軍產房的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法庭上,李銘光當庭表示不認罪。
為己辯護
只是購房「中間人」
李銘光在法庭辯稱,自己只是一個購房的「中間人」,通過在南山一家派出所的同事張某某認識了軍官「王傑」。
李銘光還說,自己收取的上千萬購房款,全部都交給了張某某和「王傑」,自己只是在後期拿了每套1萬元的「喝茶費」,這筆錢中的一部分也得用於後期疏通關係。
辯稱轉款無據
是因為都是現金交易
為何李銘光將一千多萬購房款交給「王傑」,卻沒有轉款任何證據?「王傑」是否真的存在?雖然特檢站已經證實查無此人,但李銘光庭上仍辯稱,「王傑」確有其人。因為轉交購房款是現金交易,所以自己沒有轉款給「王傑」的證據。不過「王傑」每次見他,都是從特檢站中走出來的,收款後都給了他蓋有特檢站公章的收據。
檢方質證階段
將反駁被告辯解矛盾
儘管李銘光堅稱軍官「王傑」確實存在,但他又在庭上稱自己也買了兩套軍產房,結果也被騙了錢。法官問他後來為何不找「王傑」反而自墊一部分錢給受害人?李銘光解釋說因為購房者沒拿到房,跑到他所在的單位鬧事,他為了「保住公務員的飯碗」才拿出200多萬給購房者。法官問他是否願意償還受害人購房款,李銘光稱錢款自己沒有任何截留,且他只是個警察,沒有經濟能力償還他人上千萬的購房款。
庭審只進行了部分法庭調查,法官宣佈將擇期再次開庭審理此案。負責公訴此案的檢察官表示,在後面的質證階段,檢方有大量證據證實李銘光的辯解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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