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天上午9時,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7個審判法庭同時對劉漢、劉維等3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等案公開進行宣判。其中,劉漢、劉維等5人被判處死刑。法院認定,劉漢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數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傷等嚴重後果。
據中國新聞網5月23日報道,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3月31日至4月19日對劉漢、劉維等3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以及被告單位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庭審結束後,經各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判決。
今天上午9時,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7個審判法庭同時公開進行宣判,被告人劉漢、劉維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唐先兵、張東華、田先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一定數額罰金;被告人袁紹林、張偉、文香灼、曾建軍、黃謀、劉崗、曠小坪、鍾昌華、桓立柱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分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一定數額罰金;被告人孫華君、繆軍、陳力銘、曾建、詹軍、李波、曠曉燕、鄭旭、仇德峰、李君國、肖永紅、孫長兵、王萬洪、閔傑、車大勇、王雷、劉光輝、劉小平、劉淼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並處一定數額罰金或沒收個人部分財產;被告人劉學軍、劉忠偉、呂斌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三年、十一年,並處沒收違法所得;被告單位漢龍集團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元。
一審審理查明:1993年,被告人劉漢在四川省廣漢市開辦聖羅蘭遊戲機廳,從事賭博活動,牟取非法利益。之後,劉漢與孫某某通過經營建築材料、從事期貨交易等業務,逐步積累經濟實力。其間,被告人孫華君先後網羅被告人繆軍、李波、劉崗、車大勇等人,並將手下成員繆軍、劉崗、車大勇等人安排到劉漢、孫某某開辦的經濟實體工作。
與此同時,在劉漢的扶持下,以劉維為首的另一股黑惡勢力也在不斷發展、壯大。1994年,劉漢將聖羅蘭遊戲機廳交給劉維經營,並出資為劉維開辦餐飲、娛樂場所。劉維擁有一定經濟基礎後,先後網羅了曾建軍、陳力銘、曠曉燕、文香灼、曠小坪等人,強行向遊戲機廳經營者收取「保護費」,並通過槍殺周政,確立強勢地位,逐步壟斷了廣漢市賭博遊戲機行業,牟取非法利益,並將以非法手段獲取的房產提供給曠曉燕、文香灼、曠小坪等人開辦音豪娛樂會所,經常糾集手下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該會所聚會、娛樂、吸毒、策劃犯罪活動,形成黑惡勢力,並在劉漢的資助下不斷壯大。劉維通過結交收買劉忠偉、劉學軍、呂斌等人充當保護傘,為其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同時劉維也不斷為劉漢、孫某某聚斂錢財、排除異己提供暴力支持。
劉漢、劉維兄弟以漢龍集團、乙源實業公司等經濟實體為依托,互相支持,共同發展,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劉漢和劉維、孫某某為領導;被告人唐先兵、孫華君、繆軍、曠曉燕、陳力銘、曾建軍、文香灼、曠小坪、詹軍等人為骨幹;被告人劉崗、李波、車大勇、仇德峰、肖永紅、劉小平等人參加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逐步形成了「為公司利益要敢於出手,出了事公司會負責」、「表現好的重用,不好的被開除」等不成文的規約和紀律。
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很強的經濟實力。所獲利益部分用於購買槍支、彈藥和車輛等作案工具,為組織成員提供逃跑經費、給予經濟補償、發放工資獎金、償還賭債、購買住房等。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等犯罪活動及其他違法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在四川省廣漢、綿陽、什邡等地形成重大影響,並對廣漢市的賭博遊戲機行業形成壟斷,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漢、劉維夥同他人網羅多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很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和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在當地形成重大影響,並對廣漢市的賭博遊戲機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上述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被告人劉漢、劉維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首要分子,應當對該組織所實施的全部罪行負責,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和窩藏罪。劉漢、劉維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當地存續近20年,成員多達30餘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數十起,共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傷等嚴重後果。劉漢、劉維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漢、劉維等均犯數罪,應予並罰。
被告單位漢龍集團以虛構項目、偽造合同、改變資金用途等欺騙手段,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被告人劉漢作為漢龍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其他被告人依各自的犯罪事實,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經營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等罪。
劉漢、劉維等被告人和被告單位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部分定罪量刑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本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和被告單位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別定罪量刑。一審判決充分體現了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其他刑事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堅定信念和堅強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