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宋軍,因受賄罪、貪污罪、妨害作證罪被依法判處刑罰,日前,青島市紀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宋軍開除黨籍處分。
據京華時報綜合報道,年擁有經濟學博士頭銜的青島遠洋運輸有限公司(下稱青遠公司)副總經理宋軍,2009年7月在北京的家中被抓,涉貪落馬。
宋軍涉嫌貪污、受賄、妨害作證三宗罪被提起公訴,其中貪污款高達600餘萬美元。檢方指控,宋軍用這些錢在北京、天津等地大肆買房,僅在北京就購房27套,其中石景山萬達廣場就購買25套房產。
10月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了此案。
國企副總突然落馬
宋軍現年48歲,漢族,天津人。案發前,宋軍任青遠公司副總經理,兼任青島匯泉船務公司、青島遠洋國際船舶貿易公司董事長,是中遠系統(中國遠洋運輸(集團)總公司)最年輕的副廳級幹部之一。
工作之餘,宋軍還在南開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修了經濟學博士,其專業方向為國際併購與融資,2004年被授予博士學位。
據瞭解,宋軍於2001年調任青遠公司擔任副總,此前他是中遠集團總公司紀委書記。來到青遠公司後,宋軍成為第一副總,分管陸上產業,包括除航運以外的船員、船舶修理、房地產開發等21家附屬公司。
正在宋軍事業風生水起之際,2009年5月15日,青島市四方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決定對他刑事拘留。兩個月後,宋軍在北京海澱區的家中被警方抓獲,一名被寄予厚望正值事業上升期的年輕幹部,就此落馬。
被控涉貪等三宗罪
貪污罪
起訴書稱,2006年10月至2008年6月,宋軍利用擔任青遠副總等職務便利,和一名台商鄧某共同投資買賣租賃船舶,貪污公款高達606.5萬美元。
受賄罪
宋軍被控在合夥購買船舶期間,向鄧某索要淨利潤的20%用於處理關係。鄧某同意後,將100萬美元匯入宋軍指定的賬戶。
宋軍案偵辦時間長達一年半,去年11月,青島市檢察院以涉嫌貪污、受賄、妨害作證三宗罪對宋軍提起公訴。
妨害作證罪
檢方指出,2008年至2009年6月,宋軍為避免貪污、受賄被發現,與鄧某等人串通,致使對方在接受檢察機關詢問、訊問期間,按照與他事先商議的內容,隱瞞事實真相,向檢方提供虛假證言,給檢方立案偵查宋軍的貪污犯罪製造障礙。
兩次開庭自稱無罪
據檢方指控,2007年4月至9月,宋軍分4次將貪污款中的605萬美元取出,隨後和江蘇商人陳某兌換成人民幣,用於炒股、買房、買車、裝修等。截至案發前,宋軍在北京、天津、青島購買房產多達37套,僅位於北京石景山區的萬達廣場就置業25套。
今年4月,此案在青島市中院開庭審理。10月9日,青島市中院繼續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宋軍表示不認罪,辯護律師宣東也為他做了無罪辯護。
控辯焦點
權錢房牽出的羅生門
對於檢方的每一項指控,宋軍都能自圓其說。他的各種各樣的「朋友」,在檢方的指控中出演了各種各樣的「角色」。而據宋軍說,他每一步行動都是應朋友之邀、幫公司做事。控辯雙方對於此案的三個爭議焦點也浮出水面。
貪賄
幫公家賣船?
為自己貪財?
控辯交鋒
檢方認為,宋軍在任期間,同意並操作匯泉公司與鄧某合作,共同投資買賣、租賃3艘貨船,而後將這些投資款、賣船利潤、保證金等共計1180餘萬美元私自存放在鄧某的一個香港匯理銀行的公司賬戶中。
宋軍及其辯護律師稱,匯泉公司支付的只是租船保證金,作為名義股東沒有收益分配權,宋軍無法貪污公司賬戶上的美元。
宋軍說,2006年初,鄧某提出想和他任董事長的匯泉公司共同投資,在巴拿馬組建公司,從事船隻買賣,而後再將船出租給匯泉公司使用。
宋軍稱,他咨詢專業人士意見時被告知,因有政策規定,原則上不允許境內企業向境外未建立外匯關係的國家和地區設立公司,特殊情況需要得到商務部的審批。
而鄧某說,匯泉公司可做名義股東。隨後,宋軍簽字同意合作,按規定匯泉占50%的名義股東,不參股,沒有經營管理權,不獲得股東利益。
匯泉公司轉給鄧某120萬美元作為租賃保證金。加上這筆錢鄧某給付了船隻的首付款260萬美元,宋軍作為名義股東匯泉公司的董事長在擔保協議上簽了字。2008年,船隻行市看漲,鄧某將自己手裡的三艘船賣掉,並按照協議給付匯泉公司違約金等款項。
兌換
幫朋友借款?
為貪款變現?
控辯交鋒
檢方認為,這些錢都是宋軍貪污的美元,由陳某幫其兌換成人民幣,指控其貪污的600餘萬美元,扣除欠款,正好是陳某兌換給宋軍的2380萬人民幣。
宋軍及其辯護律師認為,這筆錢是幫陳某借來的美元,目的是讓陳某購買青島遠洋大廈的部分產業。作為回報,陳某兩次購買了青遠大廈的房產。
江蘇商人陳某,原是江蘇丹陽市委要員的秘書,和青遠公司有過應酬往來,因此結識了青遠副總宋軍。
2006年,陳某辭職經商。他的證言顯示,2006年底,他想投資江蘇淮安某縣級市的一個項目,但對方要求外資,於是他想問問宋軍,能否幫忙借點美元。
當時,宋軍分管的青島遠洋大廈也在尋求資金。宋軍供述說,自己想讓陳某投點資,於是答應幫他借美元。
宋軍說,基於這種想法,他找到鄧某,請他借點美元給陳某救急,並約定利息為4%。2007年4月底,宋軍轉給陳某290萬美元。隨後,他又多次給陳某轉錢,約定利息都是4%。陳某也給鄧某寫了借條。
買房
幫熟人理財?
為自己置業?
控辯交鋒
檢方調查,這些房產開始都是在宋軍的母親和弟弟名下。實際就是用宋軍的貪污款購買的。直到2009年1月,才陸續轉移到陳某名下。李某和陳某的理財協議是補寫的,目的是讓宋軍逃避法律制裁。
宋軍及其辯護律師認為,這些房產是李某幫助陳某理財時,借用母親和弟弟的名義購買。只是答應事後給他們一些收益。
據指控,宋軍涉貪的巨款大部分被其用作購買房產,涉案共37套房產。而宋軍說,這些房產並非都是他的產業,是幫朋友陳某理財。
宋軍說,陳某下海經商後,看中了自己在投資理財領域的能力,想請自己幫助理財。但是作為國企副總,自己不便出面,就介紹了好友李某。雙方見面後,陳某決定請李某幫忙投資。
2007年4月底,李某收到第一筆理財款為2240萬人民幣,並將這筆錢投資炒股,但收益平平。宋軍建議李某投資房地產,於是李某用這筆錢在青島和天津各購買了一套住房,在北京順義區購買了一套別墅。後來,李某的賬戶上又陸續進了2380萬人民幣。李某在筆錄中稱,他還是用這些錢買了房子,其中在天津購房3套,在順義區又購買別墅1套,在石景山的萬達廣場則購房25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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