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利用自己看守所所長職務便利,暗中「插手」看守所小賣部供貨業務,5年間先後5次共收受賄賂款58萬元。日前,廣東省高院對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原所長王景臣受賄案做出終審判決:維持汕頭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判決其有期徒刑12年。
收受38萬元為供貨商謀利益
據南都報道,經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王景臣開始擔任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所長。次年,該所負責管理在押人員小賣部的王某某(已判刑)選定了唐某某(已判刑)作為小賣部的供貨商。20 0 6年5月,唐某某為包攬小賣部的供貨業務,要求王某某幫忙找看守所領導簽訂採購合同,承諾每月將利潤的一部分分給王某某,並交給王某某現金10萬元用於疏通關係。於是王某某便送給了王景臣現金8萬元,2006、2007兩年,王景臣兩次代表寶安區看守所與唐某某的商店簽訂了採購合同。
為取得長期供貨權,2008年底唐某某又給了王某某30萬元,要求王某某用於疏通看守所的內部關係。王某某先後分三次將30萬元送給了王景臣,王景臣在20 0 8年12月1日與唐某某的公司簽訂了為期十年的採購合同,
以借款名義索賄20萬元
根據判決書顯示:2008年1月,王景臣以借款的名義向王某某索取錢款。同月25日,王某某通過其母親何某某的銀行賬戶向王景臣的銀行賬戶轉入20萬元。王景臣一直未予歸還。
對此,王景臣辯稱其是為了幫單位一幹警借錢,並表示,「我知道王某某比較有錢所以開口向她借錢,當時沒有寫借據。」但是王某某供述稱:「王景臣雖然向我提出『借』錢,但我知道他是婉轉向我要錢,所以雖然沒有借條和約定還錢時間我也將錢匯給他,當是感謝他的關照。」她還提到,「2011年底,有一天王景臣打電話給我說有人在告他,叫我如果有人調查的話就說這20萬元是他找我借的,過了一個月就還了。其實這筆錢是他找我要的,沒有借條,也沒有還。」
省高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王景臣收受賄賂58萬元,還存在索賄情節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