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7月2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酒後槍殺孕婦的原平南縣刑偵大隊民警胡平執行了死刑。
據新華網報道,2014年2月17日,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胡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胡平提出上訴。2014年4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胡平的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被告人胡平身為人民警察,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攜槍進入公共場所飲酒,酒後滋事,向無辜群眾開槍,致一名孕婦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非常惡劣,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對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決,並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