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王尚勇、蘇桓稼報道)近日,寧夏中衛市原副市長劉仲虎貪污、受賄一案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劉仲虎因貪污、受賄罪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1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劉仲虎在擔任寧夏海原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副縣長、副書記、中衛市農牧林業局局長期間,為楊某某等人的職務陞遷、工作調動等給予幫助,為韓某某等人在工程項目上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113.1萬元。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劉仲虎在擔任中衛市農牧林業局局長期間,以看望上級領導為由,讓其財務科長汪某某分兩次從單位賬外資金取出6萬元,之後將這6萬元據為已有。
法院認為,劉仲虎的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考慮到劉仲虎具有坦白、退賠部分贓款的行為,對其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劉仲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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