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11·11」光棍節即將來臨,不少單身男女打著「脫光」的旗號各自狂歡。然而,正是在光棍節、情人節等這樣特殊的節日裡,也是強姦罪案發相對集中的時段……據新快報報道,廣州海珠區法院昨日向媒體通報多起類似案件並提醒民眾,在酒醉之下與人發生性關係,即便對方未反抗也可能構成強姦罪。
女子酒精中毒亡
男方被控強姦罪
嫌疑人阿方現年32歲,今年初,他通過聊天工具認識了26歲的阿慧,彼此之間聊得很投緣。情人節那天,雙方相約見面,到酒吧與朋友一起喝酒、聊天,四個人共喝了一瓶威士忌。走出酒吧的時候,不勝酒力的阿慧已經有些醉意了,阿方將阿慧帶到賓館,趁阿慧昏迷之機,強行與阿慧發生了性關係。
次日早上9時許,阿方醒來發現阿慧酒醉一直未醒,遂撥打120急救電話,醫生到達現場發現阿慧已經死亡(經鑒定,死因為酒精重度中毒)。阿方被控強姦罪。
不送回家送上床
侵犯朋友的朋友
2012年光棍節當天,時年32歲的阿強,約朋友阿芳及其友人阿紅到酒吧歡度,一行人一起喝酒、玩骰子。在酒吧迷離的燈光、酒精的麻醉下,與阿紅搭檔玩骰子的阿強開始頻頻接近,拉手、摟腰,在酒吧一起玩到了凌晨。隨後,阿強提出送阿紅回家,阿紅心想是阿芳的朋友,就毫無戒備地上了阿強的車。
路上,阿強邀請阿紅去他家,阿紅表示次日要上班拒絕,但阿強就是不願意送其回家,一再聲稱不會對她做什麼。誰料,到家後阿強對阿紅開始動手動腳,儘管阿紅大聲喊叫「不要這樣」,「救命」,但阿強還是趁阿紅酒醉神志不清之機,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後因阿紅反抗及嘔吐而未得逞。後阿強因強姦罪犯罪未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官說法
構成強姦罪關鍵在於
有否違背受害人意願
經辦法官表示,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按照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其他手段」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姦淫。
庭審時被告人多辯稱,被害人沒有明確表示不願意或進行反抗,被害人是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不認為自己是犯罪。有些則認為,自己與被害人雖是初次見面,但已是男女朋友關係,整個過程被害人沒有明確表示不願意或進行反抗,是正常的男歡女愛行為,因此認為自己沒有強姦行為。
值得提醒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定被告人是否構成強姦罪的關鍵是確定本案被害人案發當時性的自由意志是否被違背,如果被害人已明確表示不願意與被告人進行性接觸,被告人仍然繼續對被害人進行侵犯,則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