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王尚勇 蘇桓稼銀川報道)11月1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原主席(副廳級)馬吉受賄一案宣判,一審以被告人馬吉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對其相關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和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馬吉在擔任寧夏鹽池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中衛市農牧林業局局長、中共中寧縣委書記、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房屋等共計282.73萬元的財物。
法院同時查明,被告人馬吉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主動檢舉揭發他人行賄、受賄的重大犯罪事實,且查證屬實。
石嘴山中院認為,被告人馬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考慮到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且其親屬退繳部分贓款,對其可酌定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歸案後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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