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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檢察院辦案如有瑕疵應道歉


http://news.wenweipo.com   [2014-12-06]    我要評論

【文匯網訊】昨天,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檢日前下發三個涉法涉訴信訪改革配套辦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控告、申訴範圍,確保符合法定條件的控告、申訴及時導入法律程序,嚴防「踢皮球」現象發生。檢察環節存在司法瑕疵的,相關檢察院應當分別或者合併採取說明解釋、通知補正、賠禮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

據京華時報報道,上述三個配套辦法分別為《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下稱《處理辦法》)、《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案件終結辦法》(下稱《終結辦法》)。

《實施辦法》對檢察環節訴訪分離標準和要求、控告、申訴導入相應法律程序的具體情形,對其他司法機關管轄和共同管轄事項的處理以及導入機制的保障措施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處理辦法》首次對檢察機關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法律程序、法律文書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對發現途徑、答覆息訴、源頭治理、責任追究以及發現其他司法機關司法瑕疵的處理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對檢察環節司法瑕疵,相關檢察院應當分別或者合併採取說明解釋、通知補正、賠禮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補正,對當事人受損的合法權益進行彌補或恢復,以取得當事人的理解、諒解和認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

該辦法通過明確檢察環節司法瑕疵的發現和處理措施,有利於預防、減少和及時補正司法瑕疵,提高人民檢察院執法辦案質量和效率,促進司法公正,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終結辦法》對終結案件的範圍、終結決定的責任主體、案件終結的標準和條件、案件終結的路徑、終結決定的效力、案件終結後的退出、終結決定的備案以及案件終結後當事人權利的救濟等內容作出明確規定。

補正機制缺位致「案結事不了」

>>現狀

最高檢表示,從檢察機關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實際看,目前還存在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控告申訴導入法律程序機制尚不健全。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與普通信訪以及其他政法機關管轄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界限不清、標準不明;受理導入流程不順,一些符合條件的控告申訴不能及時導入相應法律程序,群眾反映的問題得不到依法及時的受理。

二是檢察環節司法瑕疵的補正機制缺位。因執法不嚴格、不規範、不文明等導致的司法瑕疵問題還比較突出,導致當事人對案件辦理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往往要求對司法瑕疵給個說法。但因缺乏明確的處理規定,如何妥善補正司法瑕疵成為長期困擾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一個突出問題,成為「案結事不了」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是訴訟終結案件出口不暢問題突出。主要表現為檢察機關終結案件範圍不明確、備案審查定位不明確以及終結案件移交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責任編輯:Jos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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