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實習記者 圖們)日前,記者從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判決被告人呼倫貝爾市公安局原副局長郝枝國犯受賄罪,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20萬元。被告人張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0萬元。對被告人郝枝國來源不明的財產人民幣1128余萬元以及被告人郝枝國犯罪所得人民幣600萬元、張宇犯罪所得人民幣400萬元均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追繳並上繳國庫。此外,郝枝國、張宇兩被告均已上訴。
據介紹,被告人郝枝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與被告人張宇共同收受請托人1000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屬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郝枝國實際取得600萬元,張宇實際取得400萬元。郝枝國為其本人及他人偽造李政等8人化名戶籍、身份證件;郝枝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中尚有1128余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據悉,該案經烏蘭察布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於今年2月21日,以被告人郝枝國涉嫌受賄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另一被告人張宇涉嫌受賄罪移送審查起訴。10月20日,曾任內蒙古呼倫貝爾市公安局副局長、海拉爾區副區長、海拉爾公安分局局長的郝枝國,因涉嫌受賄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在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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