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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家暴刑事案 浙女殺夫判5年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3-0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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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姚某殺夫一案。

【文匯網訊】(記者 高施倩 浙江報道)3月5日,溫州中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因家庭暴力導致妻子殺害丈夫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庭最終認為姚某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該案也是3月2日《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出台後,宣判的首例涉家暴重大刑事案件。

據公訴機關指控,案發前,被告人姚某和被害人方某系夫妻關係並育有四個子女。2014年8月17日凌晨,姚某在浙江省溫州市某鞋廠三樓員工宿舍內,因方某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多次對自己實施家庭暴力以及案發前一天向自己提出離婚,要求自己承擔撫養子女責任等事由,產生殺害方某的想法。姚某遂持鐵棍猛擊方某頭部數下,又持菜刀實施割頸,致其當場死亡。案發後姚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公訴機關認為,姚某因受家庭暴力,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合議庭聽取了家暴專家的意見,認為本案被告人不同於一般故意殺人案件中的被告人,她長期處於家庭暴力狀態下,在以暴制暴的時候,會採取極端手段,非要置對方於死地,是因為擔心一旦對方沒有失去生命,會對她帶來更加嚴重的傷害。

基於該點,合議庭認為被告人手段不是特別殘忍。加之被告人作案後,馬上向工友、親戚陳述殺人事實,同時撥打110、120報警、求救,綜合來看,本案犯罪情節不屬於特別惡劣。綜上,合議庭認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意見》第20條的規定,系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應當在有期徒刑三到十年的幅度內量刑。經過合議庭合議後,作出當庭判決,姚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責任編輯: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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