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張鵬宇 2日 內蒙古電)日前,記者獲悉,內蒙古興安盟檢察分院原檢察長王秀春因受賄、貪污、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被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數罪並罰,王秀春被判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五千元,沒收違法所得。
據瞭解,2014年9月23日,內蒙古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原檢察長王秀春涉嫌貪污、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犯罪一案在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案由內蒙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經依法指定管轄,交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王秀春貪污10餘萬元;受賄100餘萬元;利用影響力受賄10餘萬元;徇私枉法放縱犯罪分子;不正確履職,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秀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33.9萬元,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17萬元,構成貪污罪;王秀春退休後,利用其曾擔任檢察長的職位及職權便利條件,接受請托,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2萬元,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身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情私利,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不追訴,構成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人而指令下級檢察院予以批准逮捕,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
經審判,被告人王秀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五千元,並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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