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海巖 北京報道)內地證券法時隔10年再度大修。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首次明確公開發行股票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審核註冊文件。在「國際版」遲遲未開啟之際,此次證券法修訂還第一次對境外發行人做出相關規定,為境外企業在境內上市預留了法律空間。另外,成立證券合夥企業、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等亦獲解禁。業內預計,證券法修訂有望在今年完成,明年頒布實施。
證券法上一次進行較大修訂是在2005年10月。時隔十年後,此次修訂草案共338條,其中新增122條、修改185條、刪除22條。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就證券法修訂草案進行說明時表示,現行證券法存在證券發行管制過多過嚴、發行方式單一,證券範圍過窄、市場層次單一,市場約束機制不健全、對投資者保護不力等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新形勢的內容。
在股票發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證券法修訂草案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股票發行註冊的申請條件和註冊程序。草案取消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並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對註冊文件的齊備性、一致性、可理解性進行審核。交易所出具同意意見的,應當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註冊文件和審核意見,證券監管機構十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註冊生效。
草案修改了發行條件,取消發行人財務狀況及持續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沒有犯罪記錄,發行人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組織機構、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為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可以申請註冊。
吳曉靈表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其本質是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由市場參與各方對發行人的資產質量、投資價值作出判斷,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為減少爭議,維持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實行核准制。
註冊制下,草案對欺詐發行的處罰力度大幅提高。根據草案,如果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現行處罰最高標準只有60萬;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現行最高標準為5%。
在「國際版」遲遲未開啟的情況下,證券法修訂草案為境外企業在境內上市預留了法律空間。草案中4個條款專門對境外企業在境內上市作出了相關規定,涉及境外發行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在境內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財務會計報告要求以及證券登記結算方面的要求等。
此外,草案明確提出「證券合夥企業」的概念,意味著將允許設立合夥制的證券企業。證券從業人員亦獲准買賣股票,根據草案,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當事先向其所在單位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完成後3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