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記者 王尚勇 寧夏報道)曾經被授予「人民滿意公務員」的寧夏省平羅原縣委書記杜遷,4月30日因受賄罪被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此外,法院對其違法所得的受賄款尚未追繳的85682.87元繼續予以追繳,對其受賄所得的登記在李某名下商業房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杜遷自2006年起至2013年間,利用擔任永寧縣縣委副書記、銀川市興慶區區委副書記、平羅縣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汪斌的示範基地貸款、馬廷福開發地拆遷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88.49萬元、5000美元、10000歐元。案發前,被告人杜遷主動退還大部分受賄款。
大武口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杜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杜遷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在立案前退還大部分贓款,案發後退繳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大武口區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杜遷,1962年9月出生,寧夏黨校研究生學歷。1999年10月任靈武市水利水保局局長期間,被授予自治區第一屆「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榮譽稱號。
歷任靈武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永寧縣委常委、副縣長,中共永寧縣委副書記,中共銀川市興慶區委副書記、興慶科技園黨工委書記(正處級),平羅縣人民政府縣長,中共平羅縣委書記(正處級)等職務。
2014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4年11月,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依法罷免其三級人大代表職務。
2015年1月9日,以犯受賄罪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