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國證券網報道,文化部日前發佈《關於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通知》。通知規定遊戲遊藝設備範圍,是指通過專用設備向消費者提供遊戲內容和遊戲過程的電子、機械類裝置,包括營業場所使用的電子遊戲機、與電視接收機設備配套使用的電子遊戲機及手持類電子遊戲機等,不包含用於出口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本通知所稱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內外資企業,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登記,經營範圍包括遊戲遊藝設備生產或者銷售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通知提出,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生產和銷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體現民族精神、內容健康向上的益智類、教育類、體感類、健身類遊戲遊藝設備。嚴禁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存在安全隱患的,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遊戲遊藝設備面向國內生產和銷售。
通知規定,文化部負責將「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經文化部門內容審核後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的改革試點經驗,於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國範圍內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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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通知全文:
文化部關於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通知
文市函〔2015〕5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廣播電視局,西藏自治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根據《國務院關於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的通知》的要求,文化部負責將「允許內外資企業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經文化部門內容審核後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的改革試點經驗,於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遊戲遊藝設備,是指通過專用設備向消費者提供遊戲內容和遊戲過程的電子、機械類裝置,包括營業場所使用的電子遊戲機、與電視接收機設備配套使用的電子遊戲機及手持類電子遊戲機等,不包含用於出口銷售的遊戲遊藝設備。本通知所稱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內外資企業,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門依法登記,經營範圍包括遊戲遊藝設備生產或者銷售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生產和銷售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體現民族精神、內容健康向上的益智類、教育類、體感類、健身類遊戲遊藝設備。嚴禁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存在安全隱患的,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遊戲遊藝設備面向國內生產和銷售。
三、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工作。各省(區、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在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及有關政務網站,公佈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的法規依據、實施機關、審核條件、審核程序、審核時限、聯繫方式等信息,並做好政策咨詢服務工作。從事遊戲遊藝機生產和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內容審核申請。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審核通過的,出具《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批准單》,並報文化部統一向社會公佈,具體審核流程依照《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管理辦法》(見附件)。已取得《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批准單》的遊戲遊藝設備可以面向全國銷售,異地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重複審核。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建立由文化、公安等部門、行業專家、協會組成的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專家組,對內容難以界定的,可以由專家組提出審核建議或者報文化部覆核,覆核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文化部不再分批次發佈《遊戲遊藝機市場准入機型機種指導目錄》,原《遊戲遊藝機市場准入機型機種指導目錄》繼續有效。
四、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內容自審制度,並加強對審核人員的培訓。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生產和銷售的內外資企業,應當每年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內容除向工商行政部門報送的外,還應當包括銷售數量。未建立內容自審制度、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以將其列入文化市場經營異常名錄。
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於未經內容審核,擅自面向國內銷售遊戲遊藝設備的企業,應當責令改正,未改正的,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將其列入文化市場經營異常名錄;遊戲遊藝設備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將其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
五、省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建立由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協調機制,做好政策宣傳和解讀,推進政策落地。實施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文化部將適時對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有關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導。
特此通知。
附件:遊戲遊藝設備內容審核管理辦法
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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