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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來了 秦城監獄會人滿為患嗎?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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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來了, 秦城監獄會人滿為患嗎?

【文匯網訊】位於北京市北部小湯山附近,以關押高級別官員囚犯而著名的秦城監獄也許真的要人滿為患了。已經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條規定:因重特大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將面臨終身監禁。

這意味著未來那些重特大貪腐分子將要把「牢底坐穿」。

終身監禁會替代死刑嗎?

據中國經濟週刊報道,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對處罰重特大貪腐分子增加的這款規定: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新修改後的法案將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這是過去一年全國人大常委委員和有關部門建議的結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認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後,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這也是慎用死刑和高壓反腐雙重背景下平衡的結果。

限制、減少死刑的適用是當前死刑改革的方向。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已經明確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在當下的貪腐案中,涉案金額達百萬、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官員比比皆是。雖然貪腐的數額越來越大,但在十八大之後被判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執行的個案已經越來越少。

例如,受賄1.29億的周永康被判處無期徒刑;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谷俊山被判處死緩;受賄6400萬的劉志軍被判死緩。

而見諸媒體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似乎也只有被稱為「廣州最大貪官」的廣州市國營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經理張新華。法院認定其貪污的金額高達2.84億余元;受賄金額為6130萬元人民幣、4259萬港幣。

一位檢察系統人士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時認為,雖然關於貪污、受賄犯罪的刑法規定還沒有修改,但司法上盡量控制不判死刑,這符合我們國家嚴控死刑的發展趨勢。

「目前的總體趨勢是,一般沒帶命案、貪腐行為沒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醫療衛生等直接危害人們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執行。」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之前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說。

另一位著名刑法學家趙秉志也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採訪時提醒說,限制和廢止死刑是大勢所趨,中國正在進行的死刑改革尤其強調對非暴力犯罪要嚴格限制、努力減少死刑的適用。因此,在當前的反腐敗鬥爭中,也應當十分慎重地適用死刑,以免陷入嚴刑峻法的司法誤區。

但如何在慎用死刑之後,仍能保證罪刑相適應,以嚴懲重特大貪腐分子?因為現實中確實有貪腐數額特別巨大而被判處死緩的官員,在減刑、假釋後出現罪刑不能相適應的情況。

根據之前的相關司法解釋,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5年。

陳忠林說,被判死緩的腐敗官員通過減刑或假釋,實際刑期也就15年。而據媒體報道,中國官員獲減刑的比例高達70%。

趙秉志坦言,「腐敗官員罪犯逃避刑罰執行的現象確實比較突出,『有權人』被判刑後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等現象確實存在。」

對公眾而言,這顯然無法實現司法的公正,亦無法對腐敗分子形成有力的威懾。

如今刑法修正案(九)獲得通過後,未來被判處死緩的貪腐分子被減為無期徒刑之後將有兩種命運:一種是可以減刑、假釋;另一種是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最終老死在監獄。

終身監禁顯然比一般的無期徒刑更具威懾力。這也被認為是替代死刑的一個較為理想的刑罰措施。

哪些高官會「把牢底坐穿」?

那麼,刑法修正案(九)獲得通過後,哪些高官或將可能把「牢底坐穿」呢?

已經被判處死緩的劉志軍、谷俊山們很幸運地逃過一劫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鐵偉表示,這一措施並不適用已被判刑的人,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只能適用此後的案件。

根據新增的「終身監禁」條款規定,在重特大貪腐分子被判處死緩的同時決定是否對其適用終身監禁。根據刑法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則」,終身監禁對之前已經判決的貪腐案件並不適用。因此,即使兩年以後谷俊山減為無期徒刑,也無法對其適用終身監禁。

雖然不用「把牢底坐穿」,但劉志軍、谷俊山們要出來可能也將是20多年以後的事情了。

為了堵死貪腐官員提前出獄甚或逃避刑罰的路,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下發《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從嚴把握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標準。

按照意見的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最低不會少於22年。

未來有可能被終身監禁的是「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重特大貪腐分子。那麼,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令計劃、蘇榮等人算不算「重特大貪腐分子」?

中央紀委《關於令計劃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指出:令計劃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違紀違法獲取黨和國家大量核心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其妻收受他人錢物,為其妻經營活動謀取利益;與多名女性通姦,進行權色交易;對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力斂財牟利負有重要責任。令計劃的行為,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從通報看,尚無法確定令計劃的貪腐行為是否「數額特別巨大」且「情節特別嚴重」。不過令計劃與之前周永康的通報措辭較為相似。周永康最後被判處無期徒刑。當然,令案最終的結局仍有待司法的判決。

中央紀委對蘇榮通報的措辭異常嚴厲。通報稱,蘇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大肆賣官鬻爵,自身嚴重腐敗,並支持、縱容親屬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權干政,謀取巨額非法利益,性質極其嚴重,影響十分惡劣。

正在等待審判的令計劃、蘇榮會「把牢底坐穿」嗎?

如果嚴格地遵從「法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則」,比一般無期徒刑更嚴厲的終身監禁不可能適用於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中的令計劃案以及蘇榮等案,也不太可能適用於目前黨內正在查處未來或將進入司法程序的周本順等案。

「原則上,終身監禁只能適用於法案生效之後貪腐分子實施的重特大貪腐行為,而不能溯及法案生效之前實施的行為。」上述檢察系統人士對《中國經濟週刊》說,這意味著即使2015年11月1日後生效,終身監禁也不會在短期內被普遍適用。但該新增條款的意義在於未來,完善貪腐犯罪刑罰體系以確保在死刑慎用之後的刑罰威懾力,以最大限度地遏制腐敗。

      責任編輯:鐘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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