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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公安局原副局長涉貪受審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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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原東莞公安局副局長李澤林因涉嫌貪污一案在惠州中院開審。

【文匯網訊】據人民網報道,假借公車改革,以購買發票虛報套取公款,原東莞公安局副局長李澤林因涉嫌貪污罪於2014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16日下午3時30分,惠州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起涉嫌貪污案件。

購買發票虛假報銷套取公款170萬元

根據起訴書指控,2013年12月,時任東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的李澤林對下屬陳某華、黃某明、曾某、黃某寧(均另案處理)稱要進行公車改革,提出以購買發票並虛假報銷的手段,從東莞市公安局財政賬戶中套取公款給每人購車,標準為科長30萬元人民幣、副科長25萬元人民幣,陳某華等四人表示同意。之後,陳某華、黃某明、曾某經商量後確定套取人民幣40萬元分給李澤林。

期間,李澤林又指示按照副科長的標準套取一份給其司機郭某(另案處理)。隨後,陳某華、黃某明、曾某按照商量的方案分頭負責購買發票,由黃某明、曾某、黃某寧按財務報銷流程填寫相應支出憑單,經陳某華審核、李澤林審批後,以辦案開支等名義將購買的發票混同在其他報銷的發票中一起套取公款170萬元,其本人分得4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李澤林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結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當庭自行辯護認罪願受法律制裁

當天庭審上,李澤林沒有辯護人到庭為其辯護,自行為自己進行辯護。

根據他本人供述,他在任職東莞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分管裝財科工作。單位所有票據報帳須經過他的審批。對於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過程他供認不諱,並提出公安機關根據他的供述繳獲他們幾人交給李某芬保管的贓款124萬元,其中含他本人退出的40萬元。

公訴機關對其坦白情節作了肯定。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責任編輯:王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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